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48:44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4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2月17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三节 考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在行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卖力履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卖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事情的辅导、检讨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卖力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色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详细业务范围息争决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该遵照依法、公开、公道、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该书面或者电子奉告不予受理、登记的情由。
车辆管理所应该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变、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考验等情形,下载、利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该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哀求,积极实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供应规范、便利、高效的做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干系证明凭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发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做事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韶光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该利用全国统一的打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打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全、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包办职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该利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做事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做事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该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变,并对其申请材料本色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卖力。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干系法律法规认可、利用电子署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到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能考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入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能考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能考验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进行安全技能考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入口的机动车入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件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该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能标准进行安全技能考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入口机动车入口凭据;
(四)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据,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据。
不属于经海关入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能考验的机动车,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干系证明、凭据,车辆管理所核对干系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该对车辆的利用性子、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利用性子登记为危险货色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该具备干系道路运输容许;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容许信息、车辆利用性子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核对干系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色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该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发卖企业实行摩托车带牌发卖,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据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容许生产或者未经国家入口机动车主管部门容许入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能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能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逼迫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改换发动机的;
(三)改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改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利用性子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变更后旬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改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改换整车的,还应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干系证明、凭据。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变,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变的,还应该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利用性子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容许信息、车辆利用性子信息的,还应该核对干系电子信息。属于须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该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变,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三旬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的,应该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考验有效期的,应该按规定进行安全技能考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干系证明、凭据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该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须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供应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变,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该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须要互换,符合以下环境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利用性子为非营运。
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申请前,应该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变,收回两车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容许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形状和有关技能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逼迫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环境的。
距机动车逼迫报废标准规定哀求利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须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变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信息或者事变变更后三旬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办法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件等缘故原由辨认不清或者破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改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赞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构造且担保安全的情形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模样形状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变,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该提交干系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变;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变;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操纵赞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该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旬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该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据;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该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考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变,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该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该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统领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变,核发有效期为三旬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考验有效期的,应该按规定进行安全技能考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干系证明、凭据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变,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旬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逼迫报废标准规定哀求利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环境的。
第三十条 被监察机关、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公民法院调度、裁定、讯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供应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该提交监察机关或者公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帮忙实行关照书,或者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该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条约。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改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该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民法院调度、裁定、讯断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公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度书、裁定书或者讯断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实行关照书。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表明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干系证明、凭据。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大众年夜众查询。
第三十六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环境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据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志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磨难、失落火、交通事件等造成机动车灭失落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利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环境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环境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该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环境,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该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该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该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该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该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打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通报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该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干系证明、凭据,车辆管理所应该核对干系电子信息。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环境,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该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利用的,还应该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关照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落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该书面承诺因自然磨难、失落火、交通事件等导致机动车灭失落,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任务。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该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利用的还应该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该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逼迫报废的。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过时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逼迫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环境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打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办法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利用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发放号牌号码,号牌号码公开向社会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利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利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利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利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环境之一,须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发卖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办法得到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发卖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该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环境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入口机动车入口凭据;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环境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入口机动车入口凭据;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环境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能考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环境的,还应该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能考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环境,须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旬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环境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环境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旬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缘故原由,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环境,机动车所有人须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环境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连续利用。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运用须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运用单位应该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道路测试、示范运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
(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运用凭据;
(四)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该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运用凭据上签注的期限保持同等,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须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按规定向入田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利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落、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未灭失落、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连续利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落、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连续利用。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创造登记内容有缺点的,应该及时哀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缺点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干系内容,换发行驶证。须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该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
第三节 考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考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考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考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考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考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考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考验合格标志时,应该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凭据、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考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实施机动车考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考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考验合格标志电子凭据。
考验合格标志电子凭据与纸质考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考验合格标志灭失落、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须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申请校车利用容许,应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诲行政部门送来的搜聚见地材料后,应该在一日内关照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韶光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该查验校车外不雅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韶光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教诲行政部门搜聚见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诲行政部门回答见地,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利用容许后,应该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该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批准的校车利用容许;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韶光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该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该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该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韶光、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能考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同等,但不得超过校车利用容许有效期。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考验,非专用校车应该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考验。
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应该在校车考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据,核发考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利用的,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应该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肃清校车外不雅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利用性子。
校车利用容许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应该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肃清校车外不雅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韶光、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革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民政府批准后,应该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公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应该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管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件等情形,关照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并通报教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落、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做事供应者应该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该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央,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剖析、日常检讨、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办法,对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办理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称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办理情形进行监控、剖析,及时查处整改创造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办理情形进行监控、剖析,及时查处、通报创造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环境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停息该车辆管理所办理干系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职员接管业务。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的,办公场所、举动步伐设备、职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该知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干系规定和标准哀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的辅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发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邮政、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设立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帮忙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
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应该规范设置名称和外不雅观标识,公开业务范围、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事变。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应该利用统一的打算机管理系统帮忙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
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帮忙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供应办理保险和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预查验、信息预录入等做事,便利机动车所有人一站式办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机动车登记做事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哀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协议及任务书,通过业务抽查、网上巡查、实地检讨、业务回访等办法加强对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帮忙办理业务情形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登记做事站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环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停息委托其业务办理,限期整改;有严重违规环境的,终止委托其业务办理。机动车登记做事站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丢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干系任务职员刑事任务。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号牌制作发放监牵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和号牌质量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制作和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停息其干系业务,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干系任务职员刑事任务。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考验,对考验结果承担法律任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考验合格标志时,创造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存在为未经考验的机动车出具考验合格证明、假造或者修改考验数据等出具虚假考验结果行为的,停滞认可其出具的考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惩罚,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干系任务职员刑事任务。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查验事情的职员,应该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公安民警、警务赞助职员中选拔足足数目标机动车查验员,从事查验事情。机动车登记做事站事情职员可以在车辆管理所监督下承担机动车查验事情。
机动车查验员应该严格遵守查验事情纪律,不得减少查验项目、降落查验标准,不得参与、帮忙、纵容为违规机动车办理登记。公安民警、警务赞助职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机动车发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等干系企业、申请人的财物。
车辆管理所应该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利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机动车查验中,查验员应该利用执勤司法记录仪记录查验过程。车辆管理所应该建立机动车查验音视频档案,存储录像设备和执勤司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过程中创造存在以下环境的,应该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造孽生产发卖、拼(组)装、造孽改装的;
(二)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涉嫌利用假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非常环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环境的。
车辆管理所创造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及干系业务存在第一款规定嫌疑环境的,应该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第七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关照申请人帮忙调查,讯问嫌疑情形,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纳考验鉴定、实地检讨等办法进行核查。
对经调查创造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逼迫方法或者其他处置方法,移交有统领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创造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将机动车及干系资料移交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根据刑侦部门供应的情形,在打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滞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回后,车辆管理所应该规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该凭有关技能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赞助职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事情,应该接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履行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赞助职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事情,应该自觉接管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能考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改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环境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形状和已登记的有关技能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遮盖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创造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参与履行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形,在本规定的惩罚幅度范围内,制订详细的实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实行。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聘任职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造孽拼(组)装、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据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谢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据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其他办法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造孽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权益进入打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利用打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打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露、修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露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供应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司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事情职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丢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考验合格标志的模样形状由公安部统一制订并监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考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该符合有关标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落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去世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缘故原由不能到场的,可以凭干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续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该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实施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须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据,应该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入口机动车以及入口机动车的入口凭据是指:
(一)入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入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入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司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入口证明和利用入口关键件造孽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入口机动车的入口凭据:
1.入口汽车的入口凭据,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色入口证明书;
2.其他入口机动车的入口凭据,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色入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入口凭据,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关照书;
4.国家授权的司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入口证明和利用入口关键件造孽拼(组)装的机动车的入口凭据,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海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喷鼻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奇迹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务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利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须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关照书;已撤销的机关、奇迹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业务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公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业务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业务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喷鼻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畅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畅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公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勾留、居留容许,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职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职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住所:
1.单位的住所是其紧张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是户籍登记地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记载的住址。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除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以外业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海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发卖单位开具的发卖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供应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实行关照书;
3.公民法院调度、裁定或者讯断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公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度书、裁定书或者讯断书,以及相应的帮忙实行关照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公民法院出具的帮忙实行关照书;
5.继续、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续、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干系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奇迹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奇迹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回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柄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利用国产或者入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入口机动车底盘的入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利用国产或者入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入口机动车的入口凭据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或者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供应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或者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做生意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旬日”、“十五日”,是指事情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旬日”、“六旬日”、“九旬日”、“六个月”,包括事情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破除。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bx/183544.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