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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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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产品外包加工事宜经由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加工事变,以甲方所交付的外包加工单为凭。
第二条 乙方须按照外包加工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解释、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定时交货。
第三条 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担保为合格品,并不得出缺乏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形,且经甲方验收后,始认为合格。
第四条 材料由 方卖力。
第五条 若材料由甲方卖力供应时,废物率为 。
第六条 验收时的考验方法是采取 ,正常考验,二级考验水准。一次抽样操持,AQL(可接管的质量标准)为 ,或正常考验,四级考验水准。一边规格界线,形式 ,AQL(可接管的质量标准)为 。
第七条 乙方必须确实遵守外包加工单所规定的交货期,或甲方外协管理员电话或书面关照调度的交货期,若有耽误的情形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打算违约金付予甲方,但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经甲方认为属实者,则不在此限。
(一)过期 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 %违约金。
(二)连续过时 天以上至 天以内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 %违约金。
(三)连续过时 天以上至 天以内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 %违约金。
(四)连续过时 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金以价款的 倍打算。
第八条 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创造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哀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第九条 乙方送交加工品,因不良导致甲方生产线歇工,其工时丢失要由乙方卖力,如果甲方发生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则甲方有权取消外包加工单。
第十条 定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 %,给予总价 %褒奖金。定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 %,给予总价 %褒奖金。
第十一条 试用厂商的试用期间为 个月,每月接管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讨一次,试用期满,视其考察评分到达 分以上者,才能正式成为甲方的加工厂商。
第十二条 加工厂商每月接管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讨一次,每月考察质量、交货期、价格这三项,每年总考察一次,划分等级。
第十三条 付款条件
乙方交来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 。
第十四条 乙方应找 连带担保乙方履行本约。
第十五条 争议办理
本条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办理;也可由当地部门调度;协商或调度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具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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