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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宣告全市法院2017年度司法为平易近十大年夜诉讼范例案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21:53

大众网在新闻发布会上理解到,这些案例都是法律为民的典范,不仅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柄,还有效化解了抵牾轇轕,掩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这些案例都具有很强的辅导性意义,一方面为全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行事情供应了主要参考,另一方面也为公民群众的行为选择和依法维权供应了现实范本。

滨州宣告全市法院2017年度司法为平易近十大年夜诉讼范例案例

1、段某某、杨某某等14人假造金融票证、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自2011年始,段某某(银行事情职员)多次为杨某某经营的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息借款无法归还。
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连续培植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段某某与杨某某切磋后决定连续多方筹集资金。

2013年春节前后,段某某等四人共谋以“非阳光操作”的办法接管存款。
该办法哀求中间人带存款人至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转账业务,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的非银行揽储账户,并将事先假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后进行贴息,参与人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贴息分成。
杨某某在明知“非阳光操作”详细模式的情形下,赞许接管存款用于山东创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利用,并承诺卖力支付担保金、转账贴息等业务。

2013年3月份至2015年5月份,段某某等人先后在山东省邹平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台子支行镇等分理处、山东省博兴屯子商业银行株式会社曹王支行、滨州市滨城区屯子信用互助联社渤海五路分社以“非阳光操作”为名,假造假存单43张,金额29 894万元,共计接管28名存款人资金26 473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丢失16035.09万元。

【裁判结果】

滨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假造金融票证罪、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合并实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假造金融票证罪、造孽接管"大众年夜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合并实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十万元;其他12名参与人犯假造金融票证罪、造孽接管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到十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并惩罚金。

【范例意义】

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主要支撑,金融安全至关主要。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条件和保障。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立足本职、着眼大局,依法审理各种涉金融案件,严厉打击涉金融犯罪,为全面培植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供应了有力法律保障。

2、彭某、李某等电信网络诱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始,以彭某、李某为“主任”,以梁某、周某、蒙某、黄某、杨某(另案处理)为成员的诱骗团伙,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临沂市租住房屋,先因此女性身份在婚恋网站注册个人信息,锁定征婚男性后,加微信或QQ,通过谈天博取对方好感,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便编造各种借口,比如家中亲人生病须要用钱、见面须要路费等等情由向对方“借钱”。
该团伙先后诱骗山东省阳信县及江西省新余市、湖南省常宁市、安徽省黄山市、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四川省崇州市等多地被害人共计公民币50835.20元。

【裁判结果】

阳信县公民法院讯断被告人彭某犯诱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诱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并惩罚金;责令六被辞职赔被害人罗某等六人公民币4900元至15100元不等。

【范例意义】

电信网络诱骗是伴随科技发展产生的新类型犯罪,为公民群众所切齿腐心。
2017年7月19日,临沂市中级公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徐玉玉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文辉以诱骗罪、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作为一个缩影,“徐玉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响了电信网络诱骗的蔓延泛滥之势,同时也表示了公民法院在打击电信网络诱骗犯罪方面的武断态度。
本案虽然在犯罪手腕上与“徐玉玉案”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属于电信网络诱骗犯罪,依法打击该类犯罪,保护公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践行法律为民公道法律的一定选择。

3、孙某等犯假造公司印章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孙某等人以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滨州市广青路青田办事处路段路灯维修工程。
2016年5月份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孙某指使其妻子潘某在滨州市某图文制作公司利用刻章专用电脑、刻章机,假造了“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山东洪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的“中华公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滨州市永昇钢构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的“中华公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各一枚,后将印章用于制作建筑与构造工程施工技能资料、开工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工程签证单等。

2016年10月份,孙某指使潘某帮他人假造一枚公司印章。
至此,孙潘二人共参与假造公司印章4枚。

【裁判结果】

滨城区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潘某犯假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扣押的假造印章予以没收。

【范例意义】

近年来,各地私刻公章案件屡有发生,干系单位、部门均加大了对刻字业的管理力度,但仍一部分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者仅仅是为了行事方便而私刻印章,事发后乃至有人以“不会拿印章去干造孽的事”而解脱,态度满不在乎。
上述案件也是提醒广大市民,私自刻章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4、张某毁坏公用电信举动步伐罪案

【基本案情】

张某经营邹平县某广告公司。
2013年,张某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包括遐想条记本电脑一台、功放一个及天线一个)。
该设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容许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经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依法检测,该“伪基站”设备符合GSM基站无线射频干系技能特色,能在935MHz-960MHz频段内(根据中国无线电频率方案和分配,935MHz-954MHz为中国移动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954-960 MHz为中国联通GSM900MHz基站下行频段)进行无线发射。

自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该广告公司对外宣扬能开展群发短信业务。
之后,张某多次驾驶轿车携带“伪基站”设备,为多个商家做广告宣扬。
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考验鉴定中央依法鉴定,张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共发送短信58556条。

【裁判结果】

邹平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

【范例意义】

利用“伪基站”设备犯罪,操作大略,本钱低廉,但是严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事情、生活、学习,以是必须加强管理,惩处犯罪,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5、张某与博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刘某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生养一女孩。
2015年8月17日张某因精神涌现严重非常被刘某送往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央,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住院52天出院后连续服药治疗。
2016年8月15日,张某与刘某到博兴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干系材料,均表示志愿离婚。
博兴县民政局向二人奉告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干系事变。
其二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讯问笔录》上书写干系信息并具名、摁指模后,博兴县民政局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发放了离婚证。
2016年9月9日,张某因病被送往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央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

随后张某的父母向博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博兴县民政局为刘某、张某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
2017年5月23日,山东精神疾病法律鉴定所出具《法律鉴定见地书》,鉴定见地为:1.张某为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张某离婚登记时(2016年8月15日)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
3.被鉴定人张某目前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讯断撤销博兴县民政局为张某与刘某办理的离婚证后,刘某、县民政局均不服,向滨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离婚志愿的规定,但办理离婚手续时,男女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备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确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离婚必须由公民法院以讯断的办法确定。
但是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却对精神病人的离婚申请予以了受理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其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终极被法院予以撤销。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亲自拜访张某家,“被离婚”后,她一贯住在父母家,精神状态时好时坏。
因其父母年事较大照顾不暇,加之经济状况较差,不得已用安眠药来使张某保持安静。
到访的三位法官将随身携带的600元现金留给了张家父母。
回来后法官们认为案件虽然可以了却,但是张某的医疗和生活状况其实令人堪忧,遂主动联系了优抚医院等干系单位,希望能为张某供应必要的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
目前,干系事情正在进行中,近期将得到回答。

6、博兴县鲁北农工机器发卖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城东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地皮租赁条约轇轕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6日,博兴鲁北农工机器发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公司)与博兴县城东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条约书》一份,约定:居委会将其所辖范围内的80余亩地皮租赁给机器公司利用,租赁期限为20年;机器公司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租赁用度14万元;机器公司自主经营,自大盈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地皮转租、转包,但应及时关照居委会。

后来机器公司对涉案地皮进行了初步培植及方案,并予以转租,且转租额远超过其须要交纳的租金额。
居委会认为,转租额远高于缴纳的租金,条约连续履行对其有失落公正。
于是,居委会先后两次向机器公司发出关照,哀求将租金提高至5000元一亩,并办理变更手续,但机器公司均未赞许。
2016年6月15日,居委会向机器公司发出《解除条约关照函》,载明:因机器公司改变了当初订立条约的地皮用场之约定,自机器公司收到本关照之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地皮租赁条约书,并收回该地皮利用权。
机器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博兴县公民法院讯断,博兴县城东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15日向博兴县鲁北农工机器发卖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条约关照函》,不产生解除条约的后果。

【范例意义】

我国民法规定了老实信用原则,哀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承诺。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便是违约。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机器公司可以将地皮转租、转包,且仅约定机器公司自主经营,并未对地皮用场作出约定。
居委会向机器公司发出《关照》,属于双方对涉案地皮租赁价格的协商,但未得到对方赞许,属于协商不成,不一定导致条约解除。
双方约定的地皮租赁期限为20年,签订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双方亦答允担因市场变革所带来的风险。
居委会单方哀求提高租金,协商不成便关照对方解除条约,违反了老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7、王某等诉无棣某盐业公司供应劳务者受害任务轇轕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份,张某到无棣某盐业公司处事情。
6月28日早上5时旁边,张某在事情过程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丘脑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其他诊断表示有高血压病症状。
盐业公司为张某垫付医疗费1 256.21元。
6月30日,张某因抢救无效去世亡,据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张某的去世亡缘故原由为脑出血。
张某支属王某等人认为,盐业公司哀求工人连续多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直接诱发张某疾病产生发火,终极导致去世亡。
遂起诉至法院,哀求盐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去世亡赔偿金、精神危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无棣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去世亡缘故原由是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原告主见其支属张某的去世亡与盐业公司安排其加班加点干活存在关联性,证据不敷。
虽盐业公司不存在差错,但张某是在为其利益进行劳动的过程中去世亡,作为受益人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院酌定补偿款为25000元,扣除垫付医疗费1 256.21元,讯断无棣某盐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方补偿款23743.79元。

【范例意义】

店主对雇员承担赔偿任务的条件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而人身危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故原由导致受害人去世亡或伤残的危害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的去世亡缘故原由是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属于盐业公司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宜,不存在差错。
盐业公司虽无差错,但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人,适用补偿原则符合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有效的防止了社会抵牾的激化。

8、赵某与曲某返还原物轇轕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8时许,赵某在邹平县通山街银座附近丢失一枚代价43083元的戒指,随后报警。
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16年3月26日8时55分,曲某在赵某车旁拾到戒指一枚,曲某和同行人不雅观看后,将戒指收起。
后续,在警方调度过程中,曲某以所拾戒指被女儿丢失为由谢绝返还。
赵某将曲某诉至法院,并提出返还戒指或同等现金的诉讼要求。

【裁判结果】

邹平县法院讯断被告曲某返还赵某18K金钻石戒指一枚或赔偿其等代价现金43 083元。
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落物,应该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该及时关照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落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落物被领取前,应该妥善保管遗失落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致使遗失落物毁损、灭失落的,应该承担民事任务。
”本案意义在于,拾得遗失落物一定要归还物主或上交民警,这不仅仅是一种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责任,如果财物代价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乃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9、郭某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条约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中博公司达成口头购房协议,购买中博豪园第16幢4层401号房屋及16401号储藏室,房屋首付款为56 545元,剩余房款采纳银行按揭贷款办法支付,储藏室的价款为20 212元,付款办法为一次性付款。
2010年3月18日,郭某交纳房屋首付款56 545元。
2010年5月10日,郭某交纳储藏室购房款20 212元。
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对付贷款未办成的缘故原由,双方均表示不清楚。
郭某以中博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办成银行贷款也未向其交付房屋为由,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并哀求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能开拓区公民法院讯断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条约;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郭某房屋首付款及储藏室购房款共计76 75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范例意义】

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条约,但郭某按口头购房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责任,中博公司亦接管了付款,且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条约无效的环境,故双方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条约成立并生效。
现郭某诉求解除房屋买卖条约,中博公司亦赞许解除,对此法院予以答应。
郭某有权主见返还房屋首付款及储藏室购房款。
商品房买卖中,开拓商与购房者彷佛是“天然对立关系”,但本案的处理为办理类似轇轕供应了可供参考的范本:双方都要坚守诚信原则,有事儿说事儿,依法办事,以理服人。

10、黄某诉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轇轕案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6年2月22日起进入某化工公司事情,2016年3月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条约,约定劳动条约期限为1年,劳动报酬约定月基本人为为9 000元。
2016年7月8日,黄某离职。
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黄某的实发月人为分别为1 157元、4 780元、4 990元、4 770元、4 600元、1241元。
2016年9月9日,黄某向法院起诉,哀求某化工公司支付拖欠人为22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补偿社会保险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沾化区公民法院讯断被告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4 500元;被告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某人为21 082元。
另,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公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黄某的该项诉讼要求不予处理。

【范例意义】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人为低于劳动条约约定的标准,此时依照《劳动条约法》规定,应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约,应向劳动者承担拖欠劳动报酬的相应任务,除非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同等变更了劳动条约约定的人为标准。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签收人为条即意味着对调低人为无异议,这种辩称是不可取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人为,应该向劳动者补足拖欠的人为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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