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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西岗区的王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一部手机,到货后打开外包装但未打开塑料包装袋,隔着包装袋开机后创造内存与宣扬不符,哀求退货。商家以“打开外包装、所退商品已用”为由不予退货。“不打开外包装我怎么验货?而且我并没有打开塑料包装袋。
经理解,该手机套装本身、配件、牌号标识完好且未激活,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外包装并不影响商品的无缺及再次发卖,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立即提出退货要求,在七日之内。王女士由于个人须要购买手机,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牌号标识完好的,视为商品无缺。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无缺。据此,商家该当给王女士退货。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干系人士指出,无情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任性”退货,部分情形是不符合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的:比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部分性子分外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也不适用无情由退货: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无缺。对付该类情形,同样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因此,经营者应遵守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事宜,不得无端拖延。而消费者也应合理消费,避免滥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权利,如遇不法侵害行为,请拨打12345。
作者:巴家伟
来源: 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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