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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一次有时的机会,26岁的刘某通过朋友打仗到了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
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的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公民币约为320元旁边,他再转卖获牟利润。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形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后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不雅观镇的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发卖金额为公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3月16日
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的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考验结论为真品香烟。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未经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造孽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办。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上交违法所得,酌情从轻惩罚。终极,法院讯断被告人刘某犯造孽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1万元,其余在案扣押手机一部、违法所得公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的“新宠”,巴掌大小的IQOS电子加热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须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利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喷鼻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监牢之灾。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公民法院
渭南政法网编辑:杨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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