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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电子票售卖后不退换之类的条目是否合法有效?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07:05

01

洪振解读电子票售卖后不退换之类的条目是否合法有效?

基本事实

近期,某组合演唱会中,因粉丝买到视野完备隐瞒住的“柱子票”而引发网友争议。
随着文娱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为各种演唱会、音乐节门票买单,而在这些门票背后的消费者们,在碰着一些不愉快的消费经历时,应该如何维权?比如,我们最常见到的便是,活动的举办方规定电子票售卖后不退换之类的条款,这种条款是否公正有效?

02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条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显然,电子票标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标语,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

对付格式条款,法律有严格的利用规定:

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格式条款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醒消费者把稳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用度、履行期限和办法、安全把稳事变和风险警示、售后做事、民事任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哀求予以解释。

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作出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能手段逼迫交易。

三、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3

状师解读

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有的电子门票出售方没有对不得退票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或公示等提示解释,乃至有的出售方会故意将该提示字号设置比其他的字号更小、字体颜色更浅,此种设置足以表明出售方没有尽到合理提示责任,电子门票出售方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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