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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昌违法被罚 分娩不合格保健电器具产品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16:1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惩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2〕262021001320号)显示,上海泰昌康健科技株式会社(“上海泰昌”,834224,终止上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014元,罚款1万元。

上海泰昌违法被罚 分娩不合格保健电器具产品

2021年9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派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编号:WZJC21135)、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奉告书(2020年第114号)、以及考验报告(报告编号:NO.X21020042),显示上海泰昌康健科技株式会社生产经营的“金泰昌敲敲乐”保健电用具(型号:TC-N230d)产品质量不合格。
考验报告显示,经抽样考验,样本所检连续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剖断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经查,上述型号“金泰昌敲敲乐”保健电用具产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接北京朝批天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订单生产100件,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对上述型号不合格“金泰昌敲敲乐”保健电用具产品成功召回48件,并对不合格产品作拆机销毁处理。
上述不合格保健电用具产品共计发卖52件,发卖价65元/件(含税费13%),原材料价格40.5元/件,人工制费5元/件,盈利19.5元/件,盈利1014元,扣除已缴纳税款146.64元,即盈利867.36元(不含税)。
综上,货值金额总计为6500元。
鉴于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完税,故认定违法所得为867.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滞生产不合格的“金泰昌敲敲乐”保健电用具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67.36元;罚款1万元。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卖力。

产品质量应该符合下列哀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利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利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解释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办法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发卖不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环境之一,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履行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节制的违法行为的;

(四)合营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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