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25:03
市民杨某在郭某淘宝店铺购买iPhone11promax512GB中国大陆版本白色和暗夜绿色两部,购买时客服称“担保正品;国行;发卖的激活新机,激活的只是官网联保韶光,手机未利用”。
杨某收货创造白色手机充电136次,电池寿命99%,暗夜绿手机充电272次,电池寿命96%。杨某又致电苹果官方客服查询,客服回答两部手机均系11promax64GB设备。杨某遂诉至法院哀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条约关系成立。郭某明确手机系512GB版本,担保正品,承诺手机未利用。但其所供应手机系存在多次充电、电池寿命缩短、内存不符等问题的机器,存在敲诈行为,杨某有官僚求撤销条约,郭某应返还手机价款并赔偿三倍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旬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旬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
任务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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