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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形
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江阴康强\"大众)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众无锡中院\"大众)投递的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奥美特\"大众)诉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昆山至鼎\"大众)、江阴康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2016)苏02民初115号、(2016)苏02民初116号、(2016)苏02民初117号、(2016)苏02民初118号、(2016)苏02民初119号、(2016)苏02民初120号共六个案件的干系诉状及证据材料。2016年7月6日,奥美特追加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昆山一鼎\"大众)为共同被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形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华繁工业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苏骞
被告一: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丁泾路269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
代理人:周莉波
代理人单位:浙江和义不雅观达状师事务所
被告二: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拓区东定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
代理人:周莉波、钱龙明
代理人单位:浙江和义不雅观达状师事务所
被告三: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
代理人:杨学魁
代理人单位: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康强于2015年2月3日与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昆山一鼎\公众)签订协议采购一套电镀设备。2016年5月,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为由在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起诉昆山至鼎及江阴康强,前述六个案件的诉讼要求基本同等,为:一、判令昆山至鼎停滞制造、发卖陵犯奥美特的实用型专利权的设备,并销毁库存的侵权成品及半成品,销毁所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纸介及网络等形式);二、判令昆山至鼎赔偿奥美特经济丢失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用度共计公民币20万元;三、分别判令江阴康强停滞利用陵犯奥美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20343398.9 、201420638006.7、201520357472.2 、201520357487.9 、201420637842.3、201520342784.6号)的设备。
2016年6月24日,无锡中院对昆山一鼎发卖给江阴康强的电镀设备进行证据保全。由于该电镀设备在实际利用过程中一个抬水棒韶光用久后表面粗糙,引起产品表面滑痕,故制造商昆山一鼎对此进行了拆除,拆除后该挡水棒存放在江阴康强公司内。2016年7月8日,无锡中院组织江阴康强、昆山一鼎、昆山至鼎三方做现场勘查比对。
2016年9月7日,(2016)苏02民初115号、116号、117号、118号案件在无锡中院进行证据交流、开庭。在证据交流过程中,奥美特当庭撤回(2016)苏02民初115、117案件的诉讼。在118号案件庭审过程中由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被控侵权设备与奥美特20152035748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大众用于电镀的喷洗设备\"大众做技能特色比对,创造2016年6月24日证据保全时的设备与2016年7月8日现场勘察时的设备情形有不一致部分,不一致部分涉及到该专利的一个技能特色挡水棒。
三、讯断或裁决情形
2016年11月18日,无锡中院做出(2016)苏02民初118号决定书,认为江阴康强和昆山一鼎拆除挡水棒的行为妨碍民事诉讼,对江阴康强、昆山一鼎各罚款5万元。因决定书中有\"大众复议期间,一直止本决定的实行。\公众故江阴康强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无锡中院预先缴纳了5万元罚金。
江阴康强、昆山一鼎于2016年12月2日在收到前述决定书,2016年12月5日,江阴康强、昆山一鼎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申请了复议。
截止到本公告日,奥美特诉昆山至鼎、昆山一鼎、江阴康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案正由无锡中院审理之中。
四、本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子公司江阴康强仅为设备的购买与利用方,不存在主动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江阴康强目前共有各种15套电镀设备,上述事变不会对该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2016)苏02民初118号决定书
3、复议申请书
宁波康强电子株式会社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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