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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低标高结”是否构成价格敲诈?听法官怎么说……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20:06

案情简介

商品“低标高结”是否构成价格敲诈?听法官怎么说……

2023年的一天,李某到某商店购买水果,瞥见门口货架上摆放着好多串巨峰葡萄,中间仅摆放着一个价格签,标注着6元/斤,李某便挑选了一大串葡萄,又买了些生活用品,称重后买了单。
回家后,李某创造购物小票中记载“佳构巨峰”8元/斤。
李某认为某商店的行为属于价格敲诈,其也不止一次在该商店碰到这种情形,在与该商店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商店起诉至法院,哀求该商店赔偿其丢失500元。
被告某商店辩称,两种葡萄并非同一商品,且有不同条码,只因员工轻忽未将两种葡萄的价格分别进行标明,每斤6元的葡萄是小粒的,不是当天的,也有点软,而李某购买的是大粒的、新鲜的,系每斤8元的葡萄,以是不存在加价出售的问题,更不存在故意和敲诈行为。
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某商店是否构成价格敲诈。
《中华公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发卖、收购商品和供应做事,应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做事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形。
本案中,被告某商店认为两种葡萄系不同的商品,价格也不相同,但却没有按照规定分别标示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
该两种葡萄体系一品种,差别不明显,并且稠浊放置在同一货架上,还只放有一个价格标牌,在这种情形下,足以让人认为这两种商品体系一种商品。
另,在此之前,原告已在被告处碰着过高价结算问题,但被告对该问题并未设法进行改进,还让其几次再三发生,故对被告无主不雅观故意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在结算时的价格高于标示的价格,构成价格敲诈,法院依法讯断被告某商店应支付原告李某赔偿金500元。
讯断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价格敲诈的理论根本是民事敲诈。
民事敲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过程中,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知法犯法的敲诈行为武断予以打击,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做事有敲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缺点认识而达成交易的,终极不仅要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还应该承担商品价款的赔偿任务。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做事时,不但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事后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讨商品项目,以防涌现“低标高结”、一件商品被重复计费等问题。
若消费者是利用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则应及时查看扣费信息,严防被多扣费。
同时,还要把稳保留与商家有关的宣扬单、消费凭据、谈天记录等,便于发生轇轕后作为维权的证据,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闹苦处”,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向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性能、用场、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和利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讯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应该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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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峰
来源:平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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