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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29:16

网络直播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涌现了许多不容忽略的问题。

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直播购物涉及多个环节,涵盖了直播平台、主播、商家以及消费者等各方。
当消费者在直播中购买的商品涌现问题时,到底该由谁来卖力?是直播平台加强监管,是主播提高带货门槛,亦或是商家保障质量,还是消费者提高自身当心?近日,沂水县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刘某为某互联网平台带货主播,与A公司签订《带货协议》。
6月8昼夜间,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售卖A公司生产的一款双开门冰箱,张某通过直播购买了该款冰箱。
6月11日下午,张某收到货后,创造冰箱外不雅观有刮痕,且在通电后不久便无法正常事情,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品糜烂变质。
经售后事情职员检讨,系冰箱主控板故障所致。
张某遂通过平台联系刘某索要赔偿,刘某以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和发卖,自己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
6月28日,张某将刘某、A公司诉至法院,哀求退货并赔偿各项丢失共计2500元。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做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案是范例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卖商品的经营活动,如果买卖双方产生轇轕,应该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哀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任务,也可以直接哀求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
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哀求A公司承担赔偿任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带货主播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各项丢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非A公司职工,系A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带货主播,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带货协议》,刘某的行为从性子上看类似于广告代言人的角色,目的是为A公司进行广告宣扬。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时,应该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刘某是否承担赔偿任务,重点应该稽核其是否违反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关规定,如果刘某在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则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根据法院调取的刘某直播带货的视频资料,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浮夸宣扬,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因此刘某无需对原告张某的丢失承担赔偿任务。

法院终极讯断A公司为原告张某办理退还,向其返还货款,并承担2000元赔偿,刘某不承担赔偿任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存在监管漏洞以及不规范的情形。
目前市场优势行的带货模式紧张有两种:一种是由网店的老板、高管、事情职员或者直接聘请的专属主播进行商品或做事的推介,业内称之为店铺直播;另一种则是由网红、名人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与各种网店签订协议,为网店进行推销商品。

对付第一种情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哀求赔偿时,可以直接哀求平台内发卖者进行赔偿,由于此时主播本人便是网店的一员。
对付第二种情形,主播本身并不是发卖者,其身份与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类似,因此其是否承担赔偿任务,应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剖断,如果主播有虚假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则应该与发卖者承担连带任务,否则不承担赔偿任务。

当然以上两种情形,消费者均可以直接哀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任务后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发卖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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