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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为了掩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柄,经双方协商,就甲方产品地区总代理发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章 术语阐明
第1条 地区总代理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发卖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履历,并由甲方授权且能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发卖政策、条例,在甲方指定区域范围内独家发卖甲方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即本协议之乙方。
第2条 县、镇级经销商:乙方在所属地区内经稽核并报甲方备案的在乙方指定区域内紧张发卖甲方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3条 窜货:乙方或其县、镇级经销商将甲方产品发卖到非乙方所属区域和从非指定渠道进货的经销行为。
第4条 旺季:每年农历春节前三个月和春节后二个月。
第5条 侵权产品:陵犯甲朴直当权柄(专利权、牌号权、厂商名称、软件等的任何产品。
第6条 代理产品种别:A公司产品。
竞争品牌产品:指行业内紧张竞争对手品牌产品
约定细则
第7条 货款结算办法:现款现货。
第8条 提货办法:自提。
第9条 供货价格:供应价为代理商统一价格。乙方应利用此价格上风做好批发、零售业务,担保A公司产品在该地区发卖占绝对上风。
第10条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规定的地区范围内发卖。如乙方在发卖过程中涌现低价冲击外地市场,一经查实,甲方将对此进行惩罚或停滞供货。
第11条 退换商品:乙方在商品发卖过程中,如有故障机须要调换,必须包装无缺如新。机器内部零件和附件完好,否则乙方需按实际工厂开票价付清所缺零、辅件款项后,方可调换。如有滞销机,可以在规定的韶光内(原则上:自进货起3个月内)向甲方申请调换,详细哀求也必须按甲方退换商品规定实行。
第二章 权利和责任
第12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对地区总代理经销行为进行稽核、评判,以确立、取消或惩罚地区总代理;
2.对县、镇级经销商的稽核、评判,以建议惩罚或取消该县、镇级经销商;
3.发卖区域的划分及确定代理产品种别;
4.产品价格的决定;
5.企业形象设计及产品广告形式的决定;
6.审核和支付乙方地方广告和掩护甲方利益的活动中所需经费;
7.区域营销模式的决定。
第13条 甲方应履行的责任:
1.不断推出适销对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2.不断进行广告宣扬和形象宣扬;
3.帮忙辅导乙方开展产品广告宣扬、匆匆销活动;
4.帮助乙方拓展市场;
5.帮忙乙方培训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经销和售后做事职员;
6.担保乙方所售商品的售后做事。
第14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 在规定的代理区域内独家代理甲方产品。
2. 确定和取消县、镇级经销商;
3. 在甲方规定地方广告用度额度行家使建议利用权;
4. 放弃地区总代理资格(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第15条 乙方应履行的责任:
1. 严格遵守甲方的发卖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回款制度、窜货管理规定等;
2. 积极拓展市场,扩大发卖;
3. 合营甲方对假冒、侵权产品的打击;
4. 定期提出需货操持、发货安排及市场预测;
5. 按甲方提出的有关售后做事哀求,做好售后做事事情,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6. 合营甲方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扬等事情;
7. 监督和辅导县、镇级经销商,遵守甲方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 承诺与违约
第16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在协议期内,在乙方所属代理区域内独家向乙方供货;
2. 为合营乙方发卖,扩大甲方产品销量,甲方根据乙方的销量向乙方供应广告宣扬和匆匆销费,用度额度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形而定;
3. 对产品实施保价政策,即甲方调度产品价格时,乙方(包括县、镇级经销商)存货价格作相应补价调度。
4. 如乙方逾额完成甲方订定的整年发卖任务,则甲方对乙方实施年终褒奖,褒奖额度为整年发卖额的。
第17条 乙方承诺:
1. 设有专门的经营园地、职员,并担保充裕的资金发卖甲方的产品;
2. 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同类别的竞争品牌产品;
3. 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范围出货,价格浮动需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批赞许后方可实行;
4. 在甲方调低产品价格时,同时对所属县、镇级经销商采纳同样的调价方法;
5. 努力完成甲方订定的发卖任务。乙方向甲方承诺:协议期完成发卖任务 万元,并且每月任务不低于 万元,如连续2个月完不成最低发卖任务,则甲方有权停滞向乙方供货,并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6. 无条件卖力甲方产品在各区域发卖时与之干系的统统社会事务,如评检、抽查、新闻媒介关系及其他突变事宜,并遵照甲方有关哀求进行处理;
7. 对甲方所有发卖文件严格保密;
8. 乙方工商登记资料须要变更时,应提前2个月将变更事变通报甲方,并在变更后10天内报甲方备案。
第18条 违约条款:
1. 甲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乙方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及补偿哀求,甲方应在尊重事实及双方利益根本上尽快给予办理;
2. 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形作出处理决定并有权通报干系的县、镇级经销商;
3. 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可采纳的方法包括:警告、罚款、加价供货、某一韶光内断货(在此期间由甲方直接向其县、镇级经销商或客户供货)、取消代理资格等办法;
4. 乙方经营严重不景气或不积极推销甲方产品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终止代理资格;
5.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7条第2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总代理资格;
6. 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甲方丢失的答允担违约任务并赔偿甲方丢失;
7. 甲方决定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前一个月应书面关照乙方;
8. 在甲方书面关照乙方取消其代理资格起三个月内,双方结清住来帐务并妥善处理乙方待售的甲方货色;
9. 本条款未尽事变,参照甲方其他制度实行。
第四章 区域划分
第19条 甲方授权乙方卖力 域内甲方产品的发卖。
第五章 其它
第20条 本协议实行韶光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21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具名盖章生效。
第22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订。
第23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的在地有关机办理。
第24条 窜货管理规定、回款及价格规定,广告宣扬管理规定,售后做事规定等将另行起文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并享受与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具名(盖章): 代表具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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