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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行车管理,保障车辆运营安全,切实掩护广大市民搭客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定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中明确的“限定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哀求,自2024年3月4日0时起,除本人利用的无障碍用场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各种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种代步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电动车电池等乘坐公共汽(电)车,请广大市民搭客给予理解、积极合营。
泰安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日
来源:泰安公交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 王洪涛 演习生 马蔚 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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