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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至12月,王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电话卡、电话号码等用于注册实名认证的微旗子暗记,随后通过登录上述实名认证的微旗子暗记8至15天的办法“养号”并出售。其余,王某某还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实名微旗子暗记并出售。审查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造孽牟利,造孽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同时,审查机关认为,王某某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透露和传播,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除答允担刑事任务外,根据《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干系规定,还答允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目前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全额缴纳公益危害赔偿金。
实名认证的微信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造孽出售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可能为网络赌钱、电信网络诱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供应帮助,而且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柄,情节严重的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希望大家切莫梦想小利、买卖微信账号,同时保管好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因此电子或者其他办法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康健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该遵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赞许,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昭示处理信息的目的、办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网络、储存、利用、加工、传输、供应、公开等。
《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柄。
《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造孽网络、利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造孽买卖、供应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柄造成危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危害赔偿等侵权任务。
前款规定的危害赔偿任务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丢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得到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丢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形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肇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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