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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封条的费用谁来出?运用界线在哪里?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31:04

本期议事厅约请法官、学者、状师和电子封条制造商,共同磋商这项新技能的利与弊

电子封条的费用谁来出?运用界线在哪里?

实行本钱过高?

谭秋桂:电子封条该当不会普遍运用。
如果纸质封条能达到同等效果,还是该当选择低本钱的办法。

但在一些极度状况下,确实须要采取电子封条。
实行难的一个很大难点是被实行人难找,法院职员上门找不到人,乃至看不出房屋内到底有没有人,或是碰着被实行人恶意逃债,在外地故意不回来,事情职员不可能长期蹲守,利用电子封条是必要的。

目前来看,电子封条用度偏高。
个人认为,硬件本身不会有这么高的价格,现在被商家抬起来了。
未来有没有可能用更大略单纯的办法代替?实行机构能不能通过自行研发,或是购买做事,降落本钱?

李丁:此前有宣布称,电子封条市情价格达5000元。
我们法院利用一次的本钱,远没有这么高。
利用电子封条有利于实行的推进,它产生的本钱,与处置的标的物的代价比较,常日是非常低的。

而且,电子封条的利用本钱也在降落。
被查封的房屋贴上封条后,我们可能还会进场做些评估事情,或者被实行人确实有急需的物品要拿走。
刚开始用电子封条的时候,涌现这类情形,我们法官要亲自去开门,还要用电钻把封条卸下来,特殊麻烦。
新一代的封条,可天生密码。
法官给谁授权,他就把密码发给谁,便捷多了。

刘力武:电子封条首先要稳定,又不能毁坏被查封的不动产;既要在没有WiFi的情境下保持网络畅通,又要有稳定的自备电源;更主要的,电子封条得有触发报警功能,还可以通过摄像头,清晰地固定证据……机器本身就有本钱。
在利用中,每一次触发报警都会产生流量,加上后台掩护等,都会产生相应的本钱。

我们现在有三种模式,一是法院直接购买;一是法院按韶光租赁;一是单次利用租赁。

像单次租赁,案件可能很快就实行了,但也可等个一年半载。
碰着韶光长的,我又不能把它取下来。
几千块的设备一贯挂在上面,意味着资金也押在那里了。
韶光长短不一,收费标准是一样的。
以是,就要取一个中间值。

换个角度看,像今年4月份,湖南株洲的法官去查封海南的屋子。
过去,他们贴了纸封条就回湖南了,下次去可能要一年之后。
封条被撕了没有,有没有人进去……根本管不到。
现在装上电子封条,他能随时监控屋子的情形。
实行本钱实际上大大降落了。

用度谁来承担?

陈勇:如果被实行人能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讯断,就不须要利用安装电子封条这种逼迫手段。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讯断、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关照履行的,公民法院可以逼迫实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用度由被实行人承担。
以是,这个用度只能是被实行人承担。

刘力武:企业不可能无偿供应产品和做事。
如果没有商业支撑,大家就不会做这件事了,末了回到纸质封条,实行难的问题得不到办理。

在现实中,申请实行人一样平常都乐意出这笔钱。
我做电子封条,是由于别人欠了我姐姐钱,姐姐官司打赢了,人找不到,钱拿不到。
2019年初,姐姐问我,有没有办法第一韶光知道被实行人回来了。
我从法院的朋友那里理解到,这的确是他们事情中的痛点。
我以为这是个不错的市场。

像我姐姐的官司,如果对她把钱要回来有帮助,她肯定乐意出这几千元钱。
这有点像悬赏,我们帮你把门封住,很可能人就找到了。
当然,我不是学法律的,这是我自己的理解。
从法律上讲,可能不该这样,但实际操作总会有所不同。

谭秋桂:法院没法承担这笔用度。
如果把它纳入到实行用度里,由被实行人包袱是比较合理的。
但财产在实行之前,如果申请实行人乐意垫付,也是可行的。

毕竟,利用电子封条是为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如果由于利用电子封条,找到了被实行人或者保障被实行的财产顺利实行,那对申请实行人债权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
他是受益者,由他垫付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法律。

重点在于,法院不能逼迫利用,不能说将来不用纸质封条了,只用电子封条。

陈冠兵: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查封由法院实行。
正常的查封,除了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外,不应再产生额外的本钱。
现在电子封条产生了额外的本钱,在采纳查封方法阶段,我认为该当由申请实行人垫付。

谁承担的问题,该当分成两个维度:如果在查封过程中,被实行人转移财产或毁坏电子封条,这个本钱该当由被实行人承担;

如果没有任何转移或危害财产行为,电子封条的本钱不应该由被实行人承担。
这种情形下,电子封条更紧张的功能在于震慑和预防,应由申请实行人承担。

电子封条启用与否,该当把权力交给申请实行人,这关系到他的利益。

如果申请实行人以为没必要,不愿意承担这个本钱,那就不用。
不能强行把电子封条作为绝对化的实行手段,这样可能会加重申请实行人的维权包袱。

利用边界在哪?

李丁:电子封条只是纸质封条的补充,不会彻底替代纸质封条。
今年年初至今,芙蓉区法院实行局已实行案件7000余件,个中涉及不动产查封千余件。
目前,电子封条仅利用30多次。
我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电子封条利用规范。
一样平常而言,只有在被实行人对法院实行百般抵触,或是被查封不动产代价较高时,才考虑利用。

陈冠兵:首先,从利用电子封条的主体来看,法律有明确依据,法院有权去查封这个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益采纳查封、冻结的方法。
条件是有权机关,法律明确授予它权力去做查封,才可以利用电子封条的办法。

其次,要秉承有限原则。
电子封条尽可能降落对案外人的影响和滋扰,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比如电子封条能在被实行人房产的门口安装,就不须要再在楼道和大门口安装,能放一个就不放两个。

末了,对付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和信息该当是保密的,特定信息只能用于特定用场。
电子封条采集信息的目的,是查封期间有没有毁坏查封物等干系情形。
案子结束后,电子封条形成的信息该当删除,而不应该用作其他用场。
谭秋桂:首先,法律和行政机关利用电子封条的边界,紧张是权力本身的边界,是不是该你管,是不是你的权力所能及的。
为什么要查封这个财产,必须有法律授权才能去封,必须明确在权益范围内利用电子封条。

其次,法律规定有查封权力的机关,根据实际须要采纳电子封条,只管即便不去扩散权力的范围,去影响到其他人。
没必要用电子封条时,用纸质封条就足够了。

刘力武:1月8日在芙蓉区法院试点后,电子封条经媒体宣扬宣布,逐渐有了名气。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引入电子封条。
不但是法院系统,消防、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乃至纪检监察部门都对电子封条表示了兴趣。
除了能覆盖险些所有的查封不动产运用处景,像配电箱、保险柜、文件柜等,也能用上电子封条。

前几天,长沙望城区发生了一起失火。
消防职员息灭火情后,要把现场保护起来,暂时禁止无关职员进入现场。
以前,他们只能用警示胶带,实际上没法管控。
这次,我拿了15套设备过去,反馈很不错。

是否陵犯隐私?

陈冠兵:电子封条未来会面临信息权、个人隐私等问题,电子封条采集的信息能否保密?在被告家门口装了摄像头,邻居生活会不会受影响?如何兼顾案件的查封效果与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信息权、肖像权等问题,未来应考虑这些问题。

刘力武:电子封条上的摄像头并不会陵犯邻居的隐私。
我们的设备要被触碰,或者被毁坏,才会拍照摄像。
否则门口经由1000人,就要拍1000次,电池也耗不起。
拍下来的照片或视频会直接传送到法院实行局指挥中央的后台。

谭秋桂:对付可能侵害案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担忧,公权力利用电子封条,跟邻居安装摄像头不同。
公权力为了履行职能、完成实行事情,有任务担保网络的信息不被滥用和透露。
如果私人安装摄像头,不一定把你的信息传出去,但会对你造成不屈安感,陵犯的是他人的自由安全感,这涉及两种不同的权利。

如果公权力没有保护此类信息,导致案外人信息透露,所造成的危害可以哀求赔偿。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哀求赔偿可能有难度。
如果涌现这种案例,未来在立法中要完善,公权力对个人信息要保密。
如果不保密,造成其他人权利危害的,该当承担赔偿任务。

其余,还要界定信息利用的范围和边界,比如法院利用电子封条,只能用于探求被实行人或用于实行的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利用电子封条技能时,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可以考虑在事前通过技能手段不网络,防止给干系短长关系人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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