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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电子数据和剖断意见的审查质证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39:55

未经鉴真,任何专业人士对实物证据、电子数据等所作的“法律鉴定见地”都不具有法律意义。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电子数据和剖断意见的审查质证

作为鉴真工具的实物证据、电子数据等根本检材必须真实,必须担保其同一性,这是法律鉴定见地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石。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大量电子数据须要网络提取,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涌现繁芜的专业性问题,由此须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此进行鉴定。
以是,作为根本检材的电子数据与鉴定见地也就一定会发生链接。

一、重视利用电子数据为当事人正名

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网络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多少问题的规定》(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中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同时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运用做事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打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涉案单位或个人利用的数据库、excel表格、邮件、微信谈天记录以及其他即时谈天组群的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可以想象,我们时候都被电子数据环绕。
同样在犯罪活动中,行为人也每每采纳电子数据的办法存储、处理以及交流干系信息。
以是,电子数据已然成为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能够客不雅观地反应案件事实及其过程,属于客不雅观证据。
虽然电子数据的内容包含主不雅观内容,比如谈天内容是主不雅观表达,但确实客不雅观地记录了行为人干系行为,这一点非常主要。

电子数据的这种特点给案件侦破和犯罪认定带来极大的方便,且更精准地认定罪与非罪,而不再单独依赖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害人陈述。
比如在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条约诱骗罪案件中,同案犯将紧张任务推给我方当事人,称受我方当事人指使犯罪。
但我方当事人称对方撒谎,为此我们重点审查了二者谈天记录、同案犯银行交易记录、同案犯与其家属之间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通过审查创造同案犯履行犯罪事宜远早于我方当事人,而且除了与我方当事人“互助”之外,其同时又与多个人“互助”履行犯罪。

我们参与这个案件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我们在创造这种情形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出了主从犯的问题。
在法院与审查院沟通见地后,量刑从五年减到三年,实现了有效辩解。

由此可见,电子数据的力量之大超出我们的想象,前述案例便是一个范例,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为当事人成功减刑,依法掩护了其合法权柄。

二、电子数据成为定案根据应该走这几步

电子数据存储于一定的介质,比如电脑、手机,或者云盘、做事器等。
常日情形下,电子数据是海量的,对电子数据进行筛选并将与案件有关联的数据作为证据,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定哀求。

电子数据成为定案根据也一定须要经由网络提取、固定移送、剖析判断等过程。
在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轻忽或者不规范都可能导致电子数据丢失/部分丢失,或者发生被修改等受到污染的环境。
为此须要制订严格的取证审查程序,办案职员也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实行。
只有如此才能担保电子数据不失落真,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一)基本原则

电子数据网络提取应该全面、客不雅观、及时,确保其真实、完全。
在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敲诈打单罪案件中,我们创造被害人报案时只供应了部分短信息内容,而且刑事备案后办案机关也未及时提取被害人手机短信息内容,由此导致证据不完全,乃至可能发生被修改的情形。
末了,通过质证该证据不能全面客不雅观地反应案件事实等见地,成功打掉三分之一的犯罪数额。

还有一起涉及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供应了事后的谈天记录,但未供应事前和事中的谈天内容,而且被告人的手机在被扣押后未能及时被提取数据,且之后由于该手机永劫光不该用而无法打开,造成主要数据丢失,无法还原案件事实。

这些案件都在解释一个基本事实,电子数据的主要性。
为此就哀求办案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网络提取电子数据,以免发生因关键电子数据无法调取或者丢失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

既然电子数据如此主要,就应该全面完全地网络提取,然后再进行重点选择利用。
《电子数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应该采纳一种或者多种方法担保电子数据完全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打算电子数据完全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网络、提取电子数据的干系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全性的方法。

(二)网络提取的哀求

职员哀求。
应该由两名以上侦查职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能职员在侦查职员主持下进行网络、提取电子数据。

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不扣押封存为例外。
比如原始存储介质在境外,或者电子数据不在存储介质上,例如在第三方做事商处等。

提取过程应该担保电子数据完全。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事情,并应该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网络在线提取也有专门规定予以规范,详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不再赘述。

总之,前述论述根本在于通过规范电子数据网络提取过程,担保其全面、完全,在转移过程中担保同一性,不被污染。
唯有如此,才能为法律鉴定创造条件,也才能作为法律鉴定的根本检材。

三、法律鉴定见地的审查

法律鉴定见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和两力,这是基本哀求,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律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法律鉴定十分常见,电子数据和法律鉴定见地在此就相遇了。

法律鉴定见地应该知足规定哀求,无论本色还是形式哀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造孽证据予以打消。

(一)鉴定职员必须符合资格哀求

鉴定机构和鉴定职员应该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并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鉴定见地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比如应该写明鉴定过程、考验方法,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人署名等。

(二)应该遵照鉴定程序和方法

法律鉴定应该遵照技能性规范哀求,比如《电子数据网络提取技能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或者特定鉴定标准实行。

(三)检材必须为真:须同一完全

检材必须为真,否则鉴定见地再完美都不能作为证据,更不能成为定案根据。
检材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提取、保管送检,务必担保其完全性和同一性。
这一点在前述电子数据的网络提取内容中已经讲明。

鉴定见地作为刑事诉讼八类证据之一,要想成为定案根据,必须依法依规。

四、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二,第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解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见地有异议;第二公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如果经公民法院关照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见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值得解释的是,鉴定见地是专业人士作出的专业见地,专业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辩解人对鉴定见地有异议且须要专业人士帮忙的,可以申请法庭关照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见地提出见地。
这是所谓的“专家证人”问题。

综上,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主要的角色,除了是由于我们处于网络信息时期之外,更是电子数据本身的性子和内容决定的。
由于该类证据数据繁杂,专业性强,以是有须要进行鉴定,而且在质证时也可能须要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些都须要我们理解并闇练节制,同时也须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

当然,还须要辩解状师更有耐心,更加细心地通过审查电子数据和鉴定见地等去创造事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有效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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