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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小心“假试用”陷阱!看这篇不踩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03:50

试用期陷阱套路多

看这篇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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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小心“假试用”陷阱!看这篇不踩坑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永劫光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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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人为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人为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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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落用人本钱,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人为,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情由解聘,“假试用,真利用”。

戒备提示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根据劳动条约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条约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条约期限。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人为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人为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人为标准。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条约的,可以哀求用人单位解释情由。

试用期能不签条约吗?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条约!

《劳动条约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人为。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条约,应何时奉告用人单位?

《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关照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违法约定试用期,有赔偿金吗?

《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人为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人为,应理解为转正后的人为标准。

转自:人社部微信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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