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13:03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吴某甲通过网络购买公民微旗子暗记及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对购买的微旗子暗记进行实名认证和激活支付功能,再通过网络出售,共造孽获利十余万元(已全部收缴);去年4月,吴某甲雇请吴某乙帮助自己倒卖微旗子暗记,吴某乙造孽获利数万余元(已全部收缴)。
2024年1月,平江县公民审查院对吴某甲、吴某乙以涉嫌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公益诉讼部门也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吴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另赔偿丢失公民币十五万元;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另赔偿丢失公民币三万八千元;吴某两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罪道歉。
审查官提醒
审查官提醒广大民众提高当心、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守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以免沦为网络犯罪的攻击目标;也警觉怀有侥幸生理者坚守法律底线,下狱又赔钱的“买卖”真的不太“刑”!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中华公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造孽网络、利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造孽买卖、供应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柄造成危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危害赔偿等侵权任务。
前款规定的危害赔偿任务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丢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得到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丢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形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公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盗取或者以其他造孽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造孽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个人信息。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须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该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造孽网络、利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造孽买卖、供应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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