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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营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问答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24:36

Q1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营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问答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是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色通过跨境物流投递外洋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外洋仓投递购买者的出口业务。

Q2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的试点范围包含哪些?

2020年6月,海关总署颁行《2020年第75号公告》,个中增列海关监管办法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的货色,并决定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嗣后,海关总署又制发《2020年第92号公告》,在上述试点海关根本上,自9月起增设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Q3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需知足哪些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色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出口货色取得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电子信息同等; 出口货色实际已经完成对外发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色取得的进项凭据与出口货色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Q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可通过何种办法报告办理出口退税?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在线出口退税报告平台或离线版出口退税报告系统办理出口退税报告。
以“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为例,详细可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退税报告路子,并根据企业种别选择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报告,在填列报告数据后,完成数据校验、自检后提交正式报告。

Q5

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在出口退税报告环节数据自检时,提示“监管办法不存在”如何处理?

如果出口退税报告数据系手工录入的报关单数据,请检讨监管办法代码(9810)是否录入缺点;如果系报告系统读入的报关单数据,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该报关单信息,点击“重新发送”,待状态栏显示“国税总局已吸收”后再开展自检。

Q6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货色出口到外洋仓后是否当月要开展增值税报告?

干系出口业务按规定需开具出口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卖发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以发卖发票开具日期所属月份作为增值税报告所属期开展纳税报告。

Q7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是否可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无票免税”政策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色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据的符合条件的货色,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9810)业务作为B2B出口业务,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色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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