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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32:37

(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家当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发卖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改换、退货(以下称“三包”)任务和责任,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订本规定。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发卖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履行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施谁发卖谁卖力三包的原则。
发卖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发卖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条约,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哀求。
国家鼓励发卖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昭示包管,应该依法履行,否则应该依法承担任务。

  第五条 发卖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发卖移动电话机商品,应该严格实行本规定;

  (二)应该实行进货检讨验收制度;

  (三)应该采纳方法,保持发卖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发卖时,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1.开箱考验,精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牌号和型号;

  3.先容产品的基本性能,利用、掩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办法和修理者;

  4.供应三包凭据、有效发货票,三包凭据应该准确完全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据》)并加盖发卖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该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牌号及型号、发卖日期、发卖者印章 、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发卖不符合法定标识哀求、不符合解释书等昭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发卖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涌现故障,发卖者应该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任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谢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供应做事。

  第六条 修理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修理者应该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职员应该经培训考察,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掩护发卖者、生产者的信誉,应利用与产品技能哀求和质量标准哀求符合的新的零配件。
负责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形、故障处理情形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担保修理用度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管发卖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讨;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事情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短缺而耽误维修韶光;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全地在三包凭据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差错造成的任务和丢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管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入口者视同生产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具有信息家当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容许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容许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利用解释书、合格证和三包凭据;产品解释书应该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利用解释总则》规定哀求编写,应该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利用、掩护与保养方法、把稳和警示事变、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据应该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据》的哀求;

  (二)担保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哀求、符合产品解释书等昭示的性能及功能,担保产品质量合格;应该昭示待机韶光,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该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发卖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卖力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供应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该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用度;维修用度在产品流利的各个环节不得扣留,应该终极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足够的合格零配件;担保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连续供应符合技能哀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必需的维修技能软件、技能资料、技能培训等技能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供应咨询做事。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履行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打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耽误的韶光。
三包有效期的末了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越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末了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改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该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但能够供应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应该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改换任务。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且不能供应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该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应该按照本规定卖力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涌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
修理者应该担保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利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涌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哀求换货时,发卖者应该免费为消费者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消费者哀求退货时,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涌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消费者哀求换货时,发卖者应该免费为消费者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涌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凭三包凭据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为消费者免费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涌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发卖者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改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
改换两次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发卖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发卖的,按退货当时单独发卖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睦的,修理者应该免费给消费者供应备用机,待原机修睦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条约或者协议供应零配件,使维修者耽误了维修韶光,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睦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缘故原由,使修理韶光超过30日未修睦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改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发卖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发卖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予以退货,但对付利用过的商品应该按本规定附录1《履行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打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个中应该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韶光。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该供应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打算。
由发卖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改换日期,并供应新的三包凭据。

  第二十二条 发卖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任务的,依法向负有任务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条约办理;属于修理者任务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任务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付在经营活动中赠予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该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施三包,但可以实施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据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据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利用解释书哀求利用、掩护、保养而造成破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破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发卖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吞并、分立的,其三包任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轇轕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家当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央、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度,有关组织应该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任务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说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说举报中央申说,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改换、退货的哀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家当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任务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发卖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公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须要进行商品质量考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察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考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考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家当部按职责分工卖力阐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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