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40:42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话柄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色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出口货色取得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色报关单电子信息同等;
3.出口货色在退(免)税报告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色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入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据有关内容与出口货色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小tips: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卖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供应交易做事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该条政策哦。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据的货色,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做事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色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色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告手续。
3.出口货色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色。
政策小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卖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做事平台登记出口货色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色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告手续的;
3.出口货色未取得有效进货凭据,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实施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发卖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色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bx/84443.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