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46:03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泗洪中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会权
住所:宿迁市泗洪县双沟西路泗洪县双沟西路27号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三、紧张事实
经查,8月7日,你公司所属泗洪县归仁镇快递业务网点,投递单号为78436181428535、76404717072071、78436461655363、78770710048386、78435947009941的快件未能按址投递,没有征得用户赞许,以短信关照哀求用户到快递网点自取。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赞许,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快递末端做事举动步伐”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快递做事站投递快件的行为,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规定
四、行政惩罚内容
罚款1000.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承办单位:宿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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