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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员工偷拿企业产品如何定性?
苏州吴中:办案综合考量掩护民营企业利益
“今年是我们公司创建20周年,公司在实现快速发展和家当升级的同时,很乐意和审查机关一起保护未成年人,更好履行社会任务。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审查院未成年人关爱教诲基地揭牌仪式在苏州东山精密制造公司举行,该公司总经理张应春表示。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在一家民营企业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诲基地,源于一起企业员工盗窃案。2016年底,刘某、肖某和庞某(均为成年人)经事先预谋,由肖某和庞某通过正常招工进入东山精密制造公司车间事情,再伺机偷出车间生产的电子产品,由刘某卖力销赃。之前,他们在无锡打工时就用同样的办法偷拿企业产品,由于没有案发而愈发胆大,又在苏州“如法炮制”。作案三次后,因被其他员工创造而事发,并被吴中区公循分局抓捕归案。
刘某等3人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直接经济丢失,而且为企业带来了违约风险,严重危害了企业形象。他们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但是,根据现有证据,3人涉嫌职务侵略罪,犯罪数额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6万元量刑出发点,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为踏实办理此案,吴中区审查院副审查长张晓江、审查官助理徐翱翔和公安机关承办人一同前往发案单位深挖细化证据。
根据刑法规定,要构成职务侵略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场勘查,肖某和庞某虽然都在四楼车间事情,但是他们分别卖力产品考验和流水线产品组装,事情职责并不包括“暂时保管、处理手机屏幕”,更不构成“事实霸占”。他们之以是能够轻而易举拿得手机屏幕,只是由于他们利用了车间员工的身份,而造孽律意义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吴中区审查院认为,肖某和庞某经事先预谋,将事情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略罪,而应构成盗窃罪,于因此3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等3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惩罚金1万元。
东山精密制造公司非常认可审查机关为掩护民营企业利益所作努力,同时,针对吴中外来打工者中年轻人多,个中不少是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的情形,主动提出在该公司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诲基地,警示、教诲、帮扶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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