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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越回应“员工买小米被解雇”:耐久宣发竞品品牌律师详析“竞业协议”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52:33

有网友认为“上班不是卖身”“个人账号发喜好的东西也能被上纲上线”?也有网友认为涉事网友不仅违反竞业协议,还没有职业道德。

极越回应“员工买小米被解雇”:耐久宣发竞品品牌律师详析“竞业协议”

4月17日上午,极越汽车法务部发布干系解释,称该网友姚某某以个人名义长期且只宣发某米品牌,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事情韶光内,此外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端旷工,各类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制度,单方解除其劳动条约有理有据。
解释中并未提及“违反竞业协议”。

违反竞业协议有哪些环境?姚某某行为是否涉及?公司开除姚某某的依据是否正当?4月17日,湖南联合创业状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状师向潇湘晨报表示,如果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与所在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非营销性子内容,就不存在问题。

买了竞品车辆5天后被公司单方面解除条约?

在该网友发布视频中,其称自己在“一家销量不好的新能源车企”上班,于“买完小米SU7”后约5天被开除,而且没有收到赔偿金。
谈到被公司开除缘故原由,该网友称是“违反竞业协议”,并称“很多领导买(公司的车),买了就有专属停车位,随时进出,别的牌子的车进公司要排队。

据大河报宣布,4月16日15时许,从极越客服职员处获悉,该网友因什么导致被开除须要进行调查,会把问题反馈上去,干系部门会调查跟进。
关于极越在职员工是否有选购其他品牌车辆的限定,该客服职员表示,暂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

同时一份网传“极越内部对前员工姚某某事宜的解释”显示,极越方面称公司并非如该网友所称,是因其购买了竞品车辆而解除劳动条约,而是因其身为公司用户发展 - 社交媒体运营岗位的事情职员,在事情韶光、以个人身份为竞品进行全社交媒体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 X 米车辆干系内容。
此外,他还存在多次无端旷工行为。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条约。

该解释中还提到,对付该网友利用社交媒体散布其被开除缘故原由系因购买竞品车辆的不实谣言、并有组织的在公司直播间、社交媒体账号、"大众年夜众媒体平台等多处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公司现已同步网络证据,后续将以法律手段予以追诉。

该网传解释暂未得到极越官方证明。

4月17日,潇湘晨报把稳到,该网友“大姚”曾在4月3日小米汽车首批交付仪式上和雷军合影并上了热搜,微博个人简介曾为“全国首批SU7车主,雷总开过车门的男人”,但目前已将此删除。

公司回应:涉事员工事情期间长期宣发某米品牌,此外存在多次无端旷工

4月17日11时多,极越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发布“单方解除用户发展部门员工姚某某劳动条约的情形解释”,称近日网传极越汽车因员工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开除一事,与事实相悖。
极越汽车并非因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事实全貌是:

首先,姚某某身为用户发展部门卖力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岗位事情职员,自2024年年初以来,以个人名义在包括微博、B站、小红书、抖音、懂车帝、视频号等在内的多个社交媒体注册账号“大姚Tok”,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干系内容,已具备自媒体属性,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责任。

其次,根据姚某某上述社交媒体账号的宣发韶光戳显示,其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的事情韶光内。
换言之,姚某某系在上班韶光从事上述与公司事务无关、且明显有悖于其本职事情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愈甚者,公司记录显示,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端旷工行为,特殊是,姚某某于4月3日旷工前往北京参加某米汽车的提车仪式,并以“雷总给我开车门”为题在上述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并被多个媒体公开宣布 。

公司认为,姚某某的上述各类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条约,于法有据,亦通情达理。

此外,公司还把稳到,姚某某在被解除劳动条约后,以“大姚Tok”账号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由于买了某米车企开除我”等不实信息,并主动联系各种媒体账号扩散等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司对形状象和荣誉。
公司对此已经予以取证,并保留进一步深究的权利。

该解释中还提到,极越汽车一贯秉承开放原谅的心态,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家当发展,珍惜每一位同行的参与者。
极越汽车从未禁止员工购买其他品牌车型,事实上,无论员工驾驶什么品牌车辆,公司在工区专属停车场均为员工供应停车位和便利充电补能举动步伐。

状师:个人微博发布与所在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非营销性子内容,不存在问题

焦点一、员工哪些行为涉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湖南联合创业状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状师:违反竞业协议分两种环境。
一种是员工离职后,单位和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后多永劫光,该员工不能到和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任职,原公司需给其发放相应的补偿金。

还有一种是员工在事情期间,比如说不能同时在和公司业务相同的另一家单位去任职或者帮助进行牟利,一样平常情形下这些都会写进劳动条约里。
但是这个只有在造成丢失的情形下,员工要承担一个丢失赔偿任务。
当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如果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定,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丢失,不仅可能面临公司起诉,被追索收入所得和哀求赔偿丢失,造成了严重危害,乃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是《刑法改动案(十二)》最新造孽经营同类业务罪,以前只有国企才会有这么一个规定,现在也适用于私企。

焦点二、上述员工行为是否涉嫌违反“竞业协议”?

刘研:如果上述员工有帮助某米进行代销,或者在个人账号里发布了有明显营销内容的信息比如买车可以私信或者可以找某某某,或者帮助有偿运营等情形,那可能会构成违反竞业协议。

但如果他只是买了竞品车辆,这是消费者的一个自主选择权。
除非你在劳动条约中做出过承诺,我们以前碰着过这种案例,比如扮装品的发卖职员可能会签这种只能利用本品牌产品的协议,以此向消费者通报品牌产品的效果。
这种协议,如果其事情内容确实有这种需求,而且经由了双方的平等协商赞许,从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但如果和你所从事的事情没有一定的联系,比如在某手机企业事情也可以利用其他品牌手机,我生产方便面不代表我一定要每天吃方便面。

至于上述员工被指长期宣发竞品车辆的干系信息,首先要看其利用的账号,如果其发布内容没有呈现其是极越员工,没有和极越的关联性,只是作为个人爱好发布微博且不带有营销性子的话,就不存在问题。

当然如果他是在事情期间发布,那就涉嫌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声明中还提到他存在多次无端旷工,那如果这种严重程度达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是可以对他采纳必要的惩罚。

而是否与其所在岗位职责发生冲突,须要看其详细事情内容。
比如公司解释中提到他“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如果他只是作为兴趣爱好加入车友群,且是无偿的,那并不涉嫌违反竞业协议,除非是有偿性子。
涉事员工被指有悖职业道德,但法律是理性的,不能把道德标准强加给法律,有些人存在道德不当行为,但不代表一定违背法律。

潇湘晨报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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