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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缺陷的分类及缺陷分类在质量剖断工作中的意义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02:37

在《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阐明了“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便是说产品毛病紧张指的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处此之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并未对产品质量毛病做详细的分类,但在学理(如参考美国法律学会《侵权法重述:产品任务》)及法律实践中,一样平常可将产品毛病分为设计毛病、制造毛病和标识毛病:

产品质量缺陷的分类及缺陷分类在质量剖断工作中的意义

1) 设计毛病:生产者在制造产品之前预先形成的构思、方案、操持、安排以及图样等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比如,电动汽车在最初设计电池模组的线路时存在不当、本身就随意马虎短路,或者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具有阻燃材质的材料等。
在上述情形下纵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电动汽车仍旧具有产品毛病。

2) 制造毛病: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
比如,电动汽车的电池模组的某个零部件质量不合格,或者装置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尺寸偏差等等。
从方便理解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产品毛病中的设计毛病、警示毛病以外的毛病均归属于制造毛病。

3) 标识毛病:产品的精确利用方法和利用危险未有适当解释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
标识毛病常日适用于产品本身为了实现其功能具有一定危险,而该等危险可以通过警示的办法予以避免。
常日。
比如,儿童玩具中如果包含有小零件的,玩具的外包装上应该予以充分提示以避免儿童吞服。

“产品毛病”的分类不仅具有学理上的意义,更有辅导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法律实践对“产品毛病”进行查明的实际意义。

如针对“设计毛病”,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如天纵鉴定等)可在质量鉴定中除了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外,还可结合产品的设计图纸进行鉴定,如果产品设计本身就存在明显的毛病(如电池模组本身就极随意马虎短路等),那么就可以不用对产品是否具有制造毛病等进一步的全面鉴定,节省财力物力和鉴定的韶光。

针对“标识毛病”,鉴定机构可以关注生产者/发卖者是否有对消费者利用产品做出充分的提示以打消产品是否具有“标识毛病”。
比如,如果已经查明了电动汽车是由于利用了非指定充电线而引起的电路短路,且该充电线本身无质量问题,动怒缘故原由系电动汽车和充电线匹配不当、生产者未采纳有效的奉告手段,那么同样也可认定电动汽车具有缺陷。

总之对产品毛病的种别进行划分,可以更好的帮助鉴定机构明确产品鉴定方向找到更适宜的技能手段以便明确确认争议产品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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