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17:19
2020-10-28 15:03
它来了!
它来了!
一年一度的“掏空钱包活动”又来了
随着双十一购物节的预热
不幼年伙伴已经开始
网上冲浪、熬夜下单
然而,在秒杀抢购的同时
先略略停下手
来看看你买的商品
可以七天无情由退换吗?
淘友文文提出疑问:
“我买的微单相机,商家明明标注了‘七天无情由退换’权柄,为啥不让我退换?”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放
去年1月,文文在淘宝网某天猫专卖店下单购买了富士相机(含配件)一台,支付了购机款7298元,该专卖店由上海G商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经营。
G公司在该款相机的商品详情页面末端载明“退换货须知”,内容:
“自快递签收起7天内非质量问题:接管退换货哀求,请向售后客服索取退货地址,来回运费须要顾客自己承担(本司不收到付件),并担保商品本身、配件、包装以及赠品等无缺且未被利用(即不影响二次发卖)。”
1月24日
文文收到相机后,拆开包装,将电池及内存卡装入相机,贴上钢化膜,按压快门拍了几十张照片,后将照片删除。
1月31日
文文在淘宝网申请退货,申请情由是七天无情由退货。G公司收到文文寄回的相机后,创造相机电池及内存卡均有触点,因此拒签并退回商品。
5月16日
G公司向文文出具购物发票,确认其所购相机总价7298元。
文文与G公司就退货无法协商同等,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公民法院。
庭审现场
审理中,原告文文向法庭确认所购相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情由系基于七天无情由退货。文文认为,她对所购相机拆封并装机利用是验货的必经步骤,并未毁坏相机外不雅观,也没有不合理利用痕迹,不影响二次发卖,故应该属于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商品。哀求解除网络购物条约,将相机退货并全额退款。
被告G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文文的诉讼要求。G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顺丰寄回的相机,当面检讨创造电池及内存卡触点明显。
根据天猫平台《七天无情由退换货规范》,文文退回的商品已经影响二次发卖,不符合七天无情由退换货的条件,以是G公司拒签并退回商品。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条约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该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买卖交易亦应如此。
网络购物冲破了传统购物面对面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依赖商家的图文先容,不能亲自感触实物,为掩护消费者权柄,故而制订七天无情由退换货政策,此为对消费者的公正表示。同时,为避免消费者滥用七天无情由退换货政策,在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消费者退货时应担保商品无缺,退货后不影响商家进行再次发卖,此为对商家的公正表示。由于不同种类商品的特质不同,其无缺的标准也不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试用后的相机是否属于七天无情由退货范围。
法院认为,G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的退换货须知中明确了自快递签收起7日内享受无情由退换货做事,但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应担保退回的商品本身、配件、包装以及赠品等无缺且未被利用(即不影响二次发卖)。
而商品无缺的认定标准,鉴于电子电器类商品具有其分外性,如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不雅观类利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利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利用痕迹的,则应视为商品不无缺。
本案中,原告文文所购商品是一台单反相机,文文安装相机电池并按压快门试拍后,在相机电池及内存卡上均留下利用痕迹,而该利用痕迹难以恢复原状,导致相机代价贬损,被告G公司无法将退回的相机作为无缺商品再次发卖,故文文所退相机不符合商品无缺标准,不属于七天无情由退货范围。
据此,法院对文文的全部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小贴士
原来,“七天无情由退换”权柄并不是退换货时“无理取闹”的借口哦。如果在返还商品时,未保持商品无缺、影响了商品的二次发卖等,商家有权利谢绝退换申请。而在购买、试用电子产品时,消费者要谨慎操作,类似本案在相机电池、内存卡等处留下利用痕迹的,就不能随意退换货了,这点需引起广大消费者把稳。
“双棍节”来临之际,
祝大家快乐购物、理性消费!
(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看看新闻Knews:李翔 通讯员:严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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