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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信息家当部令第24号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明确微型打算机商品发卖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改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任务和责任,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发卖的列入本规定《履行三包的微型打算机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打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打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打算机商品实施谁发卖谁卖力三包的原则。发卖者与生产者、发卖者与供货者、发卖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条约,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任务和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打算机商品实施三包的最基本哀求。国家鼓励发卖者、生产者制订更有利于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昭示包管,应该依法履行,否则应该依法承担任务。
第五条 发卖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应该严格实行本规定;
(二)实行进货检讨验收制度;
(三)采纳有效方法,保持发卖商品的质量;
(四)发卖时,应该符合以下哀求:
1.应该解释微型打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考验,精确调试,担保商品符合产品利用解释昭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2.核对商品牌号、型号和编号;
3.先容产品的利用、掩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办法和修理者;
4.昭示三包有效期,供应三包凭据、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利用解释;三包凭据应该按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三包凭据》(见附件2)的哀求准确完全地填写,并加盖发卖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该注明商品牌号及型号、发卖日期、发卖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发卖不符合法定标识哀求的,不符合产品利用解释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打算机商品;
(六)随发卖的微型打算机商品一起赠予的微型打算机商品,应该卖力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发卖和随机赠予的软件应该昭示软件名称、版本、利用有效期、生产者名称;不得发卖盗版软件;不得赠予盗版软件;
(八)发卖软件时,应该验证软件介质的无缺性;
(九)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经办事事情;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供应做事。
第六条 修理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修理者应该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职员应该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软件掩护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掩护发卖者、生产者的信誉,应利用新的、符合产品技能哀求和质量标准哀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担保修理用度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管生产者、发卖者的监督和检讨;
(六)保持常用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事情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部件和元器件短缺耽误维修韶光;
(七)负责、如实、完全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形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打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八)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落误造成的任务和丢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管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微型打算机商品的供货者和入口者视同生产者)应该承担以下任务和责任:
(一)微型打算机商品应该随机配有产品的中文利用解释、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据;产品利用解释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利用解释》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场电器的利用解释》的规定编写;产品利用解释应该明确微型打算机商品硬件、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昭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据应该符合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三包凭据》的哀求;
(二)应该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卖力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供应修理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撤销或者变更的,应该及时奉告消费者;
(三)按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合格的、足够的修理配件,知足维修的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用度;维修用度在产品流利的各个环节不得扣留,应该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的约定,供应技能资料,技能培训等技能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及时供应咨询做事。
第八条 微型打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紧张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履行三包的微型打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打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耽误的韶光。三包有效期的末了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越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末了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据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据,但能够证明该微型打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应该按照本规定卖力修理、改换。
第十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打算机商品涌现质量问题,应该由修理者卖力免费掩护、修理,并担保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利用30日以上。
在紧张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紧张部件涌现故障,应该由修理者卖力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改换新的紧张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哀求退货时,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哀求换货时,发卖者应该卖力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滞生产时,应该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发卖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发卖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予以退货,并按本规定《履行三包的微型打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打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个中应该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韶光。
第十六条 微型打算机主机商品符合退货条件时,发卖者应该卖力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发卖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第十七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发卖者应该卖力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改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软件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发卖者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改换新的同样软件。改换后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应该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性能故障的判断,应该按商品发卖时的配置,并在产品利用解释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条 整机换货时,应该供应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打算。由发卖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供应新的三包凭据。
第二十二条 改换紧张部件时,应该利用新的紧张部件。改换后的紧张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改换之日起重新打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形一栏中。
第二十三条 因修理者自身缘故原由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发卖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睦的,修理者应该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凭发货票和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发卖者无原规格型号产品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 发卖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任务的,依法向负有任务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条约办理;属于修理者任务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任务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代理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发卖者、修理者破产、吞并、分立的,其三包任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供应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用度,各个流利环节均不得扣留,终极应该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微型打算机商品,不实施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利用解释的哀求利用、掩护、保管而造成破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破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据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据的;
(六)三包凭据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利用盗版软件造成破坏的;
(八)利用过程中传染病毒造成破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轇轕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度,有关组织应该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说机构申说,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改换、退货的哀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惩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卖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发卖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公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须要进行商品质量考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考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考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和信息家当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信息家当部按职能分工卖力阐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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