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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操作维修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船舶操作维修员岗位职责有哪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船舶操作维修员岗位职责的内容,欢迎阅读!
船舶操作维修员岗位职责:
1、船舶航线维修;
2、基地维修和/或定期检修工作;
3、船舶电子维修;
4、船舶发动机和电气维修;
5、船舶及其系统维修,包括仪表、结构等维修。
船舶操作维修员岗位要求:
1、水运相关专业;
2、熟练掌握船舶维修所需的各类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3、有团队合作精神;
4、性格开朗,积极向上;
5、吃苦耐劳,爱业敬业。
延伸阅读:
船舶维修管理
1.目的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2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规划建设科技处,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3 3.职责
3. 1规划建设科技处
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3. 2船队
3.2.1船队船管科
根据本船队船舶使用情况和检验换证的要求,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年度船舶修理计划,报局规划建设科技处后下达给有关船舶,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规划建设科技处报上一年船舶修理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附表一、二)。为确保待命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在正常情况下,10年船龄以下的每艘船舶每年的总修理天数应不少于20天(逢特检年份相应增加15天);10年船龄以上的每艘船舶每年的总修理天数应不少于30天(逢特检年份相应增加20天)。
3.2.2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择优选厂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同时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本月修船计划的完成情况及下月的修船计划报送规划建设科技处(附表三、四)。
3.3船舶
由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计划修船时应根据安排日期,提前两个月把修理单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4 4.实施
4.1修理单的编制
4.1.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
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4.1.3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电机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4.1.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4.1.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
4.1.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4.1.7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4.2承修方选择和修理前准备
4.2.1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1修船由规划建设处与船队船管科共同商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2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3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船管科依据《SMS文件控制程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准备
.1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管科。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2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船队船管科,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4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4.3修理监督和审核验收
4.3.1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4.3.2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4.3.3在修船期间船队船管科应派机务代表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船队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4.3.4修船期间,船队机务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4.3.5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机务代表向船队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4.3.7船舶修理项目中须提交船级社检验的项目,应由船队船管科在进厂前提出申请检验,以便及时取得证书。
;4.1修理单的编制
4.1.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
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4.1.3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电机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4.1.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4.1.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
4.1.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4.1.7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4.2承修方选择和修理前准备
4.2.1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1修船由规划建设处与船队船管科共同商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2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3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船管科依据《SMS文件控制程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准备
.1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管科。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2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船队船管科,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4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4.3修理监督和审核验收
4.3.1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4.3.2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4.3.3在修船期间船队船管科应派机务代表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船队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4.3.4修船期间,船队机务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4.3.5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机务代表向船队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4.3.7船舶修理项目中须提交船级社检验的项目,应由船队船管科在进厂前提出申请检验,以便及时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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