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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网购“三无产品”漏电收集平台是否要担责?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38:15

李某通过A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B公司开设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台迷你小电锅,在其利用过程中,频繁涌现泄电问题,他哀求退货退款的同时交易平台停滞发卖B公司的问题产品并哀求二公司赔偿5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存问见。
于是,李某遂将二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对该起涉当代做事业产品任务轇轕案作出庭外调度。

广西桂林:网购“三无产品”漏电收集平台是否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李某通过A公司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B公司开设的专营店花费24.9元购买了迷你小电锅一个,收货后,李某在利用过程中,创造小电锅有泄电问题,无法正常利用,遂联系专营店客服反响问题,客服回答称可补发开关自行改换后再利用。
李某则称担心再次被电,哀求退货退款,客服表示赞许并向李某发送了退货地址,但李某未将小电锅退回。
一周后,李某再次联系专营店客服哀求补寄开关并附带改换解释和工具,客服表示赞许,遂向李某发送解释书并补寄了开关。

随后一周,李某因事情繁忙未改换开关,小电锅仍泄电,专营店的客服表示此前售出的小电锅从未碰着李某所称的情形,赞许寄回产品予以检讨,但李某经历两次触电后已不愿寄回。
越日,李某联系交易平台官方客服反响泄电问题,经由核实,确实有触电征象,存在质量问题,平台支持仅退款及50元补偿方案。

李某认为,其所购商品无利用解释书,也无相应生产合格证等信息,且在多次利用中存在泄电情形,属于“三无产品”,鉴于交易平台认可案涉电器存在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哀求交易平台停滞发卖B公司专营店的问题产品并哀求二公司赔偿500元。

网络平台未精确供应经营者信息

A公司系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供应该平台以供商家上货发卖,B公司入驻该平台并开设了专营店。
李某原将A公司和B公司诉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交证据缺点将梁某的信息供应为专营店经营者的信息,故根据A公司供应的信息,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改将梁某列为本案被告。

庭外和解,获赔500元

被告A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赔偿任务,系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A公司未向李某精确供应发卖者的登记信息,导致李某缺点认为梁某系专营店经营者并将其列为被告,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行使。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44条中的“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采纳必要方法”都是平台的一种监管责任。
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付利用其平台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任务。
发生消费轇轕时,平台有责任向消费者供应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并积极帮忙消费者维权,不能供应的,消费者可以哀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任务。

经法院庭外组织调度,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用度并向李某赔付500元,均即时结清,李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可以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哀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不能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哀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该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或者做事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明知或者应知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发卖者或者做事者承担连带任务。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的发展,当代社会节奏的加快,网购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一个主要渠道,本案系范例的网购侵权危害赔偿案件。
消费者应提高产品鉴别意识和鉴别能力,在消费过程中把稳留存证据,以掩护自身合法权柄;广大商户也应依法诚信经营,担保产品质量,共同营造安心、放心、愉快的网络购物环境。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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