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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易近法典来了|收集购物那些“坑” 电子合同你看懂了吗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39:51

本日,我们约请到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白指洋,通过案例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对电子条约的规定。

平易近法典来了|收集购物那些“坑” 电子合同你看懂了吗

案例

陈师长西席从某网站订购了一台电视机,之后收到该网站发来的电子邮件,确认其订购该电视机,货款已经支付。
两日后,该网站给陈师长西席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无法知足您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回。

该网站公布的“利用条件”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为要约约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购买商品的申请或要约。
收到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管您的订单。
只有当我们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时才构成对您订单的接管,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条约才成立。

【根据《条约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内容详细明确,经由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根据《条约法》第15条,要约约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陈师长西席认为条约已经成立,便将经营该网站的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该公司连续履行条约,交付货色。
该公司答辩称,网站公布的“利用条件”已对条约成立的办法进行相识释,双方的买卖条约尚未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师长西席与该公司是否已经成立了买卖条约关系,买卖条约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在网站中发布的“利用条件”属于格式条款。
对付格式条款,该网站应以显著的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
但从该网站注册环节看,该公司并未哀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并赞许其“利用条件”,因此,并未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息争释责任,故该格式条款对陈师长西席无约束力。
其余,该公司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设于网站之上,且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其内容明确、详细,符合要约特色。
陈师长西席作为消费者在确定了干系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该视为进行了承诺。
因此该公司与陈师长西席之间的条约已经成立,对付陈师长西席的诉讼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条约法》第39条,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另一方有提示责任。

根据《条约法》第25、26条,承诺关照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条约成立。

电子条约的成立韶光

电子条约实质上仍旧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同等的结果,这一点与传统条约并无本色差异,因此其成立仍旧遵照《条约法》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民法典》在第491条第二款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签订的条约的成立韶光。

首先,关于电子条约成立韶光的规定依然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条约的成立韶光。
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的属性、数量、价格等内容详细明确,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订单提交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同等,条约成立。

常日情形下,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此时双方的买卖条约即成立。
后续的消费者付款及商家发货,均属于双方履行条约的内容。

电子条约的成立地点

条约成立地点关系到条约轇轕案件的统领、涉外条约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电子商务条约当事人常日处于异地,而且数据电文的发出和吸收地点也具有随意性。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条约成立的地点。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条约的,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没有主业务地的,其住所地为条约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规定延续了《条约法》第34条关于条约成立地点的规定。
在遵照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上,以主业务地和住所地作为条约成立的地点。

详细到生活中,大家在与商家订立网购买卖条约时,如果没有分外约定,条约的成立地点即为商家的主业务地或住所地。

电子条约的履行

电子条约标的交付,是电子条约履行的主要内容。
交付韶光的确定,涉及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标的物孳息归属和实行何种政府定价或政府辅导价等问题,直接关系条约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任务的认定。
相较于传统实体商品的交付,电子商务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分外性,《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条约标的的交付韶光和交付办法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层次来理解。

当事人约定优先。
《民法典》第512条第三款规定,电子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办法、韶光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论电子条约标的是交付商品还是供应做事,无论交付办法是采取快递物流还是在线传输办法,只要当事人对交付韶光作出了明确约定,就应该尊重其约定。

关于有形产品(动产)的交付韶光,《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

这里的“签收韶光”应该如何理解呢?《电子商务法》第52条规定,快递物流做事者在交付商品时,应该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由他人代收的,应该经收货人赞许。
《民法典》本条款规定的“签收韶光”应理解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后的签收韶光。

在实践中,快递物流企业如果利用智能快递柜或驿站等形式进行递送的,应该以消费者打开快递柜后实际收到商品的韶光为准。

详细到大家的网购经历中,消费者从物流公司处签收商品并核验后,视为完成交付。
物流公司将商品放入快递柜或驿站中的,自消费者从快递柜中取出商品时视为完成交付。
在此之前,包括在商品运输途中,如发生商品毁损等风险,该风险由商家承担。
商家与运输做事供应者间的轇轕,属于二者间的物流做事法律关系调度范围。

关于供应做事的交付韶光,《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进行了干系规定。

供应在线做事,比如通过互联网等乘车、租车、预定旅游路线等做事,双方协商同等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天生电子凭据或实物凭据。
在双方就交付韶光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上述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交付韶光,这里值得把稳的是,上述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与凭据天生韶光可能相同或不同。

上述凭据中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
供应做事的实质是供应劳动本身,即劳动力的利用,因此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也便是劳动力的利用韶光。

关于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标的物的交付韶光,《民法典》第512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条约的标的物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电子条约的交易标的物为数字产品,包括著作权、专利、牌号等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条约的交付常日以在线传输的办法履行。
《民法典》在延续《电子署名法》收件人吸收数据电文的规定上,新增加了“能够识别”的哀求,即当事人能够识别出对方所交付的信息产品并且能看到完全的内容。

| 供稿:西城法院 |

| 编辑:潘歆宇 戴睿狄 汪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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