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39:55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是信息家当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家当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心、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培植,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康健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寿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入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入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寿旧年限
附件: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寿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入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入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寿旧年限
一、软件家当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发卖自行开拓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入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发卖)的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发卖其自行开拓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度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度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打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度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变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变以及破除和修正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度增值税税率的关照》(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拓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紧张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个中软件产品自主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
(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紧张产品具有专利或打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拓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开拓环境(如合法的开拓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件、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谋划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打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个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家当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拓根本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个中干系信息技能做事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干系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做事,下同)不低于 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拓生产掌握类工业软件、新兴技能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拓重点领域运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做事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拓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紧张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个中软件产品自主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紧张产品具有专利或打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拓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开拓环境(如合法的开拓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件、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用度,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拓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紧张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个中软件产品自主开拓发卖及干系信息技能做事(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拓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紧张产品具有专利或打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拓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开拓环境(如合法的开拓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件、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寿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家当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照》(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照》(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照》(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掩护培植税 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政策的关照》(财税〔2017〕17 号)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入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入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入口新设备,除《海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录》和《入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能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供应海关认可的税款包管,准予在首台设备入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入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入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入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②对付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知足以下条件:
a.对付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方案月产能超过 1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付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仿照、数模稠浊、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方案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付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方案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前辈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方案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可享受入口新设备入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关照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操持单列市、新疆生产培植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入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入口设备韶光、年度入口新设备金额、年度入口新设备入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包管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韶光、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关照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奉告干系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履行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环境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形解释,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奉告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韶光报送变更情形解释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入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入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报告入口。按海关事务包管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供应海关认可的税款包管。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末了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过时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入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过时未缴纳环境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21〕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稠浊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个中研究开拓职员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个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担保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得到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稠浊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个中研究开拓职员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个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担保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得到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稠浊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个中研究开拓职员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个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担保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得到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稠浊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个中研究开拓职员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个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拓用度金额占研究开拓用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担保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得到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打算;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打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打算;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打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干系部门制订。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担保干系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打算;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打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干系部门制订。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担保干系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谋划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个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打算;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打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干系部门制订。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担保干系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谋划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个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填补完的亏损,准予向往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担保干系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拓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的月均匀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做事,下同)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个中自主设计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打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开拓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利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落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发卖收入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落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发卖收入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落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当年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发卖(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打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落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谋划定连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打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实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打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个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打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个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个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个中一项政策享受干系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家当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干系部门制订。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知足《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做事,下同)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个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付集成电路设计发卖(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个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打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发卖(业务)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付集成电路设计发卖(业务)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哀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发卖(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用度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用度,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打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知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拓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的月均匀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做事,下同)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个中自主设计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干系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打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举动步伐等开拓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利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落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寿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方案和家当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条约关系或劳务叮嘱消磨、聘任关系,个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均匀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拓职员月均匀数占企业月均匀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能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根本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拓用度总额占企业发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发卖(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担保干系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付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司帐核算、打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用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11年 10 月 28 日中华公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正并公布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1〕10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关照财税〔2011〕10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家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关照财税〔2016〕49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掩护培植税 教诲费附加和地方教诲附加政策的关照财税〔2017〕17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关照财税〔2018〕2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度增值税税率的关照 财税〔2018〕32 号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21〕4 号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发展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5 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家当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家当和软件家当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1〕413号
17 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8 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9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订事情有关哀求的关照发改高技〔2022〕390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ktwx/103720.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