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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脑反被“格式化”当事人索赔 北京怀柔法院:维修方赔偿20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4:24

丁师长西席将条记本电脑送到发卖部维修,发卖部未经丁师长西席赞许,私自将电脑硬盘格式化,电脑中存储的编程软件、结婚照片、录像及其他文件全部丢失,无法找回。
发卖部承认其确实对电脑进行了格式化,中间也与丁师长西席有过沟通,在考试测验规复后,电脑中没有找到任何文件。

维修电脑反被“格式化”当事人索赔  北京怀柔法院:维修方赔偿2000元

发卖部主见,在维修之前,曾建议过丁师长西席暂不维修,丁师长西席说电脑中有文件,遂发卖部发起丁师长西席把硬盘拿走,但丁师长西席说先将硬盘放在发卖部。
之后发卖部对丁师长西席的电脑进行了主板维修,开机进行测试时创造无法进入系统,重装系统后里面没有任何文件。
丁师长西席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讯断发卖部赔偿其经济丢失及精神丢失共计6万元。

发卖部认为,可以对丁师长西席的文件丢失进行一定赔偿,但是其哀求的赔偿用度过高,只能基于维修费的数额300元赔偿3倍,共计900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师长西席与发卖部之间形成做事条约关系,发卖部应该按照约定或行业规范供应维修做事,丁师长西席应支付相应维修用度。
条约履行过程中,发卖部在维修过程中将丁师长西席的电脑硬盘进行格式化,导致数据丢失,且无法规复。
发卖部作为做事的供应者,该当在格式化硬盘前将维修方案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奉告丁师长西席,得到丁师长西席赞许后再进行相应格式化操作。
发卖部虽然声称已提前奉告,但并未供应相应证据。
丁师长西席对电脑中编程软件、结婚录像和照片丢失所产生的经济丢失,未供应相应证据,结婚录像及照片本身不具有经济代价,但对丁师长西席有一定纪念意义,故支持丁师长西席主见的精神丢失。
终极,怀柔法院讯断发卖部赔偿丁师长西席精神丢失费20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讯断已生效。

怀柔法院法官提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差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电脑数据作为分外形式的无形财产,当然受到民法保护,自然人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丢失,有权要求赔偿。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危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危害赔偿。

维修商接管顾客的电脑维修,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应尽到一定的谨严把稳责任,不仅在维修前应对顾客进行风险的提示和后果的奉告,更该当在电脑维修的过程中把稳不要对顾客电脑本身存储的电子资料造成危害。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利用、维修电子产品时一定要对主要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妥善备份和保管,以免数据丢失给自己的生活、事情或学习造成不便。

文/北京青年报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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