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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和装置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帮助伤残职员康复或者规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置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置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发卖本企业生产或者装置的伤残职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职员专门用品发卖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供应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置的伤残职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能职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职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能职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职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丈量取型、模型加工、接管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演习等生产装置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赞助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演习室,利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变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纳“自行判别、报告享受、干系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中国伤残职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9月25日
(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可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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