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时间:2024-01-26 16:20:01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租房电器坏了到底谁负责,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房东负责,有的时候租户负责。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案例1】
房子租出去马上三年了,里面的一些家电都是当初租房子前新买的,有可以为证的,现在有一个家电坏了,租客的意思是我要出这笔维修费,可是我东西是全新的给他的,自己都没有用过,而且也已经三年过去了,我们当时合同也是签的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他说这不算他损坏的,请问这笔钱难道要我出吗?
要看是人为损坏,还是自然损坏。如果是人为的应该是他自己弄,如果是自然损坏当然是房东修。你租房子的价格是带家电家具的,维修护养当然由你来了。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案例2】
出租房家用电器坏了该有谁来修?
其实合同上已经有体现,如果家具家电是老化现象应当是业主维修不包括消耗品如:灯泡要是由于使用不当损坏的家具家电就是由客户自己来维修。如果不好鉴定可以请专业的维修师傅来看一下就知道是什么原因坏掉的,在看由谁来修。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案例3】
黄小姐她们2月在长江路租了一套2室的房子,住了半年,电器开始出现故障,先是空调柜机坏掉,接着微波炉爆掉,后来冰箱也罢工。这几天卧室空调冷气也明显不够,应该要充氟利昂了。更倒霉的是,前几天打雷,机顶盒貌似也受到影响,罢工了。找来维修工一看,说是里面有零件烧坏,维修需要170元,换新的要470元。
看着电器陆续坏掉,3个小女孩束手无策,只能找房东。一开始房东还不错,空调柜机、冰箱都修了,也没要她们赔偿。但这一来二去老是维修,房东也不高兴了。说机顶盒是她们使用不当坏掉的,要黄小姐她们承担。而氟利昂是易耗品,更应该房客埋单。因此,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案例4】
林先生在禅城区金鱼街租下一套两房一厅的旧房子,入住才4个月时间,他已经为电视机、热水器等小家电维修费垫上几百元。他找过房东商量家电维修费用由谁负责,房东反应冷淡,表示东西坏了当然是租客出钱修。
进入初春,老式电视机开始罢工,先是显示屏出现色彩失真,不久出现黑屏,导致电视机无法使用。自己不懂电器维修知识,修理师傅过来一看,称零件老化,若修好需要费用200元。由于房东不愿意承担维修费,林先生只好自掏腰包。不料祸不单行,电视机才修理好,热水器也出现故障。修理师傅说,热水器的电子脉冲组件老化了,换个零件要120元。
【租房电器坏了谁修案例5】
如果出租房交接的时候,电器完好,房客住了3个月后,大品牌全自动洗衣机坏了(说不清是使用不当还是自然老化),这个应该是谁来付费修理呢?
才用了2-3年,还是海尔电脑版的。也不是啥杂牌子,个人觉得应该租客修。正常大品牌的冰箱用个3-5年都不坏。我家都用了5年了。从业主角度来说他买个挺好的冰箱用了2-3年就坏了他也心疼啊。
租房期间电器坏了一般由出租人来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租房期间电器坏了的维修主体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租赁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确定责任人并承担损失,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二、进行房屋租赁时,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上约定清楚,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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