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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新华路1号店内从事珠宝首饰回收修理和珠宝首饰零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11月27日,有顾客到店出售黄金手串,当事人报以460元/克的回收价格,利用店内电子天平为其称重,称重结果为62.15克。顾客随后利用自带秤称重,称重结果为77.72克,回收交易终止。接警情联动后,本局司法职员到场检讨,店内唯一这台用于贸易结算、编号为DJ-500J的电子天平无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各方见证经营者利用涉案电子天平复称上述黄金手串,显示重量为77.68克,当事人无法解释偏差缘故原由,店内未见遥控作弊装置。司法职员对涉案电子天平采纳先行登记保存方法,当日委托杭州市质量技能监督检测院进行检定,杭州市质量技能监督检测院出具编号21的《检定结果关照书》,“天平没有准确度等级,不符合检定规程哀求”,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投递《检定结果关照书》,当事人未能解释涉案电子天平进货来源,否认制造、改造电子天平。当日,本局对当事人投递《责令改正关照书》,禁止当事人连续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从事贸易结算,同时,将涉案电子天平二次送检到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考验研究院,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考验研究院出具浙电检鉴定[2023]第004号《产品质量鉴定见地书》,证明“送样的电子天平经由改装,安装了遥控解码电路板”。2023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产品质量鉴定见地书》并书面奉告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定、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哀求复检,对利用安装了作弊装置、无法担保准确度的计量用具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电子天平为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通过微信交易购买。经核查确认,上述天平作为当事人店内唯一利用的计量用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惩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利用未经逼迫检定的计量用具从事贵金属发卖、回收等贸易结算活动,经检定涉案电子天平为不合格计量用具,且在收购经营活动中未能担保商品量的准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利用的计量用具极限偏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逼迫检定目录的事情计量用具,实施逼迫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利用...... ”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规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发卖、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担保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危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之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利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或者毁坏计量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丢失的,责令赔偿丢失,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或者毁坏计量用具准确度和假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丢失的,责令其赔偿丢失,没收计量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发卖、利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任务职员,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规定》第七条规定“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利用的计量用具极限偏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处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解释涉案电子天平来源,未解释对安装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天平的累次利用和盈利的详细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惩罚:一、没收涉案电子天平1台。二、惩罚款22000元。
行政惩罚履行办法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办法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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