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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食物分娩、经营违法情形对应违反条目及处罚依据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12:08

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

收藏!食物分娩、经营违法情形对应违反条目及处罚依据

违法环境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容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容许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①未取得食品生产容许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②未取得食品经营容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③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容许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容许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发卖、餐饮做事,应该依法取得容许。
但是,发卖食用农产品,不须要取得容许。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容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容许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料等物品……

违法环境

用非食品质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质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①用非食品质料生产食品;
②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
③用回收食品作为质料生产食品;
④经营用非食品质料生产的食品;
⑤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的食品;
⑥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质料生产的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一)用非食品质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质料生产的食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质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质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违法环境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⑧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环境

生产经养分分身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①生产经养分分身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②生产经养分分身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五)营养身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料等物品……(二)生产经养分分身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违法环境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腌臜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非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腌臜不洁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感官性状非常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腌臜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⑬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⑭生产经营感官性状非常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腌臜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非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腌臜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非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环境

经营病去世、毒去世或者去世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①经营病去世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② 经营毒去世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③经营去世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七)病去世、毒去世或者去世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经营病去世、毒去世或者去世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违法环境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考验或者考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①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②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③生产经营未经考验的肉类制品;

④生产经营考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考验或者考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考验或者考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法环境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④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环境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①生产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②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惩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来源 | 中国品牌与防伪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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