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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编号:
抵押权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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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 条约(以下称主条约)的履行,抵押人乐意以其有权处罚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赞许接管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同等,按以下条款订立本条约。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代价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包管额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包管的范围 本抵押条约包管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危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用度(包括状师费和诉讼费)。抵押条约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条约签订后 天内,执主条约、本抵押条约、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干系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合营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利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赞许,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丢失,由抵押人承担任务。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担保无缺无损的任务,并随时接管抵押权人的监督检讨。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破坏,由抵押人承担任务。
第五条 权利责任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责任: 1.抵押权人有权检讨、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形,抵押人对上述情形应完全如实地供应。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代价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滞其行为。抵押物代价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规复抵押物的代价或者供应与减少的代价相称的包管。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代价减少无差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危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哀求供应包管。抵押物代价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包管。 (二)抵押人的权利责任: 1.严格按照主条约规定韶光主动履行债务。 2.担保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创造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关照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利用抵押物,并卖力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用度。未经抵押权人赞许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办法处罚。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及担保 抵押人在遵守本条约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担保如下: 1.向抵押权人供应的统统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遮盖事实之处。 2.答应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韶光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讨。 3.抵押人在霸占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用度,并担保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担保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关照抵押权人。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逝。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条约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罚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罚抵押物的价款,不敷以偿还债务和用度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了债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差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8条 违约任务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规复抵押财产原状或供应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罚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形哀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条约项下的 债权,并可哀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 违约金。
3.抵押人遮盖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形而给抵押权人造成丢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条约项下被包管总额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条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办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定期履行主条约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任务后,本条约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帮忙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干系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供应的与条约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条约自双方具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干系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具名): 代表人(具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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