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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容许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卖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未取得生产容许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卖力北京市内的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事情《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卖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统一管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事情。国家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哀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采纳“电子证书”形式目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电子证书由证书与插页两部分组成(电子证书无副本),证书载明了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插页详细载明明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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