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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权检认证叶师长西席将这一标准做了简化先容,方便各位读者快速理解标准的核心内容。
第一章 一样平常规定
目标: 本条例旨在改进内部市场的运作,同时为消费者供应高水平的保护。
内容: 本条例规定了投放市场或供应给市场的消费者产品的安全基本规则。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市场上投放或供应的产品,除非欧盟法律中已存在特定安全规定。本条例仅适用于未被其他哀求覆盖的安全方面和风险。
豁免: 本条例不适用于药品、食品、饲料、活体植物和动物等,以及特定类型的设备和古董。
新旧产品: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投放或供应给市场的产品,无论是新产品、二手产品、维修或翻新产品。
消费者保护: 本条例不影响欧盟法律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
预防原则: 履行本条例时应考虑预防原则。
第3条:定义
本条例中的紧张定义包括:
产品: 指任何供应或供应的商品,无论是否连接到其他商品。
安全产品: 指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利用条件下,不会造成风险或仅会造成最低风险的产品。
危险产品: 指不符合“安全产品”定义的产品。
风险: 指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的组合。
严重风险: 需市场监督当局快速干预的风险。
投放市场: 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供应产品。
制造商: 指制造产品或指示产品设计、制造并以其名义或牌号发卖的人。
授权代表: 指受制造商书面委托在欧盟内代表制造商履行特界说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入口商: 指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分销商: 指供应链中的自然人或法人,除制造商或入口商外,卖力将产品供应给市场。
市场监督: 指市场监督当局为确保产品符合本条例哀求而开展的活动和采纳的方法。
召回: 指旨在让消费者退回已供应的产品的方法。
撤回: 指旨在防止供应链中的产品被供应给市场的方法。
第4条:远程发卖
远程发卖产品: 如果产品的发卖工具为欧盟消费者,则视为在市场上供应。
第二章:安全哀求
规定了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安全的标准和评估办法。
第5条:一样平常安全哀求
责任: 经济运营者(制造商、经销商、入口商)必须确保其投放市场或供应的产品是安全的。
第6条:评估产品安全性的方面
考虑成分: 在评估产品的安全性时,必须考虑以下成分:
产品的特性(设计、技能特点、包装等)。
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相互浸染。
外部成分(如其他产品或网络安全威胁)的影响。
产品的展示和标签。
利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种别,特殊是弱势群体。
产品的外不雅观,尤其是在产品可能被误认为食品或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情形下。
如有必要,产品的网络安全功能。
产品的进化、学习和预测功能(如适用)。
第7条:符合一样平常安全哀求的推定
符合推定: 如果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则推定为安全:
符合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中的干系欧洲标准,或
在没有此类标准的情形下,符合与欧盟法律同等的成员国的国家康健和安全哀求。
欧盟委员会的浸染: 欧盟委员会将通过履行方法制订详细的安全哀求,以确保符合一样平常安全哀求。
市场监督: 如果有证据表明只管有这种推定,但产品仍旧存在危险,市场监督机构可以采纳适当方法。
第8条:评估产品安全性的补充要素
当不适用安全推定时的考虑: 如果产品不在安全推定例模内,应考虑以下成分:
其他欧洲标准、国际标准和协议。
志愿认证操持和第三方评估。
欧盟委员会关于产品安全评估的建议或辅导。
产品发卖所在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技能发展水平和技能现状,包括专家的见地。
行业内的良好实践守则。
消费者对安全性的合理期望。
根据第7(2)条通过的安全哀求。
第三章:经济运营者的责任
规定了制造商、授权代表、入口商和分销商在产品安全方面的详细职责。以下是章节先容:
第9条:制造商的责任
产品合规: 制造商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哀求。
风险剖析: 在投放市场前,制造商需进行风险剖析并体例技能文档。
文档保存: 技能文档需保持更新,并保存10年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
批量生产同等性: 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始终符合安全哀求。
产品标识: 产品需有易于识别的标识(如序列号)。
制造商信息: 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制造商的联系信息。
利用解释: 供应清晰的利用解释和安全信息。
危险产品处理: 创造产品有危险时,立即采纳纠正方法并关照干系方。
信息通报: 欧盟委员会确保通过平台快速通报消费者风险信息。
关照供应链: 及时关照供应链中的干系方任何安全问题。
投诉渠道: 供应消费者投诉和报告事件的路子。
投诉调查: 调查并记录安全投诉和事件。
数据存储: 投诉记录中仅存储必要数据,且保留不超过五年。
第10条:授权代表的责任
代表任务: 授权代表按制造商指示履行任务,帮忙供应产品安全性证明。
风险通报: 创造产品有风险时,关照制造商和干系当局。
互助: 与国家当局互助,确保肃清产品风险。
第11条:入口商的责任
产品合规: 在投放市场前,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哀求,并验证制造商已履行责任。
危险产品处理: 创造产品有危险时,立即关照制造商并通报市场监督机构。
入口商信息: 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入口商的联系信息。
利用解释: 确保产品附带清晰的利用解释和安全信息。
储存与运输: 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中保持安全性。
文档保存: 保存技能文档副本10年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
互助: 与市场监督机构和制造商互助,确保产品安全。
危险产品处理: 创造危险产品时,采纳纠正方法并关照消费者和干系机构。
投诉渠道: 供应消费者投诉和报告事件的路子。
投诉调查: 调查安全投诉和事件,并与制造商和分销商共享信息。
数据存储: 投诉记录中仅存储必要数据,且保留不超过五年。
第12条:分销商的责任
合规性验证: 验证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已符合安全哀求。
储存与运输: 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中保持安全性。
危险产品处理: 创造不合规产品时,不得发卖,需采纳纠正方法。
信息通报: 创造安全风险时,关照制造商或入口商,并向市场监督机构通报。
第13条:制造商责任的适用范围
自有品牌: 以自己名义或牌号投放产品者需承担制造商任务。
产品修正: 对产品进行本色性修正者需承担制造商任务。
第14条:产品安全的内部流程
内部流程: 经济运营者应有内部流程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哀求。
第15条:与市场监督机构的互助
信息供应: 经济运营者应向市场监督机构供应必要信息,并帮忙肃清产品风险。
追溯信息: 保存产品供应链的追溯信息,并在须要时供应。
第16条:欧盟市场产品的任务人
任务人: 产品必须有欧盟内的任务人卖力安全性,标明其联系信息。
第17条:信息供应给经济运营者
信息支持: 欧盟和成员国应免费供应本条例干系的信息和辅导。
第18条:特定产品的追溯哀求
追溯系统: 对高风险产品,欧盟委员会可哀求经济运营者遵守特定追溯系统,网络并保存产品干系数据。
第二节:经济运营者在远程发卖中的责任
第19条:远程发卖中的经济运营者责任
信息表露: 当经济运营者通过在线或其他远程发卖办法供应产品时,产品的展示必须清晰、可见地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牌号及其联系地址(邮寄和电子地址)。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必须供应任务人的名称和联系地址。
产品识别信息,包括产品图片、类型及其他标识。
任何与产品干系的警告或安全信息,必须用目标市场国家的官方措辞供应,易于消费者理解。
第20条:与产品安全干系事件的经济运营者责任
事件报告: 制造商在知晓产品引发事件后,需通过“安全商业网关”及时关照事件发生国的干系主管机构,报告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类型、识别号和事件情形。
严重事件: 制造商需报告涉及产品利用导致个人去世亡或严重康健影响的事宜,包括侵害、疾病或长期康健问题。
入口商和分销商的任务: 如果入口商或分销商知晓事件,他们需立即关照制造商,由制造商进行报告,或按指示由个中一方进行报告。
任务人责任: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任务人需确保事件报告得以完成。
第21条:电子格式信息
电子信息: 在不影响前述条款哀求的情形下,经济运营者可通过电子技能办理方案以数字格式供应干系信息。这些信息应以目标市场国家的官方措辞供应,并对残疾人群体可访问。
第四章:在线市场供应者(如电商平台)供应发卖产品做事的公司
第22条:在线市场供应者的特定义务
单一联系点: 在线市场供应者需指定一个单一联系点,用于与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进行产品安全问题的电子通信,并在“安全门户Security Gate Portal Website”上注册并供应联系信息。
消费者联系点: 在线市场供应者需指定一个联系点,供消费者直接快速就产品安全问题与其联系。
内部安全流程: 在线市场供应者需建立产品安全的内部流程,以确保快速符合本条例的干系哀求。
移除危险产品: 市场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在线市场供应者移除、禁用危险产品的内容或显示明确警告,供应者需在两天内实行并反馈处理结果。
重复内容移除: 市场监督机构可哀求在线市场供应者移除其平台上所有与危险产品干系的相同内容,利用可靠的自动化工具完成搜索和移除事情。
安全信息运用: 在线市场供应者应参考“安全门户Security Gate Portal Website”供应的危险产品信息,履行志愿方法,检测、识别并移除干系内容。
利用安全门户: 在线市场供应者应利用“安全门户Security Gate Portal Website”履行与产品安全干系的责任。
处理关照: 在线市场供应者需在三天内处理收到的与产品安全问题干系的关照。
信息展示: 在线市场供应者需确保产品展示页面包括制造商和任务人信息、产品识别信息、图片、以及警告或安全信息。
自我认证: 在线市场供应者应许可商家供应自我认证信息,承诺只供应符合本条例的产品。
停息做事: 在线市场供应者应停息对多次违反本条例的商家的做事,并提前警告。
互助: 在线市场供应者应与市场监督机构、商家及干系经济运营者互助,肃清或减轻在线发卖产品的风险,包括直接关照消费者产品召复书息、移除危险产品内容、以及帮忙事件处理。
第五章:市场监督与履行
第23条:市场监督
适用条款: 本条款引用了《欧盟法规 (EU) 2019/1020》的多个条款,并规定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例涵盖的产品。
适用办法: 在适用《欧盟法规 (EU) 2019/1020》时,有关“欧盟折衷立法”的引用应视为对本条例的引用。其它特定条款的引用也相应调度,以适应本条例的哀求。
危险产品信息: 市场监督机构创造危险产品时,可以哀求制造商供应利用相同程序生产的其他产品信息,以识别同样存在风险的产品。
第24条:报告
数据报告: 成员国需在履行条款通过后两年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条例的实行数据,此后每年连续报告。欧盟委员会将汇总并公布年度报告。
指标设定: 欧盟委员会将通过履行方法确定成员国应报告的数据输出指标,并根据干系程序批准这些方法。
第六章:安全门户快速警报系统 (Safety Gate Rapid Alert System)和安全商业网关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第25条:安全网站快速警报系统(Safety Gate Rapid Alert System)
系统掩护: 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发展、当代化和掩护用于交流危险产品纠正方法信息的快速警报系统(“安全门户快速警报系统”),并提高其效率。
访问权限: 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将能够访问该系统。每个成员国需指定一个单一的国家联系点,卖力核查关照的完全性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验证,同时卖力与委员会就详细任务进行沟通。
第26条:通过安全网站快速警报系统关照危险产品
关照责任: 成员国需通过快速警报系统关照其当局或经济运营者对因严重风险而采纳的纠正方法。
可选关照: 对付可能带来严重风险的产品,成员国可在认为有必要时,通过系统关照操持中的纠正方法。
信息共享: 成员国应关照欧盟委员会其当局或经济运营者所采纳的纠正方法,欧盟委员会将转发给其他成员国。
关照时限: 成员国应在采纳纠正方法后的四个事情日内通过系统提交关照。
欧盟委员会审核: 欧盟委员会将在收到完全关照后四个事情日内审核关照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关照将转发给其他成员国。
更新关照: 成员国需及时通过系统更新或撤销已关照的纠正方法。
后续方法: 其他成员国在收到有关严重风险产品的关照后,应在四个事情日内通过系统关照其后续采纳的方法或行动。
未关照的严重风险: 如果欧盟委员会创造尚未通过系统关照的可能带来严重风险的产品,将关照成员国进行验证,并在采纳方法后通过系统关照。
系统接口: 欧盟委员会将实现与信息和通信系统的接口,以避免重复输入数据。
补充细则: 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授权法令补充本条例,明确系统访问权限、操作办法、输入信息、关照哀求及风险评估标准。
第27条:安全商业网关(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掩护门户网站: 欧盟委员会将掩护一个门户网站,便于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向市场监督机构和消费者供应干系信息。
履行指南: 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安全商业网关的履行指南。
第七章:欧盟委员会的浸染和司法折衷
第28条:欧盟对存在严重风险产品的行动
采纳方法: 如果欧盟委员会创造某种产品或产品种别对消费者康健和安全构成严重风险,且该风险无法通过其他现有程序有效处理,则委员会可以采纳适当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包括禁止、停息或限定这些产品的发卖。
履行程序: 欧盟委员会将在必要时立即履行这些方法,并规定其生效日期。
出口限定: 禁止出口在欧盟市场被禁止的产品,除非有正当情由许可出口。
成员国要求: 任何成员国可以要求委员会审查是否须要采纳上述方法。
第29条:风险评估差异的委员会意见要求
风险认定: 如果某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认定某产品危险,其他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应推定该产品也是危险的。
见地要求: 如果不同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合,任何成员国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对此揭橥见地。委员会也可以主动揭橥见地。
见地参考: 成员国应参考委员会的见地采纳行动。
履行指南: 欧盟委员会将制订本条的履行指南,并定期向消费者安全网络报告。
第30条:消费者安全网络(Consumer Safety Network)
网络建立: 建立一个欧洲消费者安全网络(Consumer Safety Network),以促进成员国当局与委员会之间在产品安全方面的折衷与互助。
任务: 该网络的任务包括信息互换、组织联合监督和测试项目、促进最佳实践互换、以及加强产品召回互助。
折衷: 网络将与其他欧盟市场监督和消费者安全活动进行折衷,并与其他干系网络和机构互助。
事情操持: 网络将制订事情操持,设定产品安全的优先事变,并定期召开会议。
参与: 网络将积极参与欧盟产品合规网络的干系活动。
第31条:联合产品安全活动
联合活动: 市场监督机构可以与其他干系机构或经济运营者和消费者代表组织互助,开展确保特定产品种别安全的活动。
公正竞争: 互助活动不应导致经济运营者之间的不公正竞争,并应保持参与各方的客不雅观性和独立性。
定期检讨: 欧盟委员会将定期组织市场监督机构的联合行动,检讨线上或线下发卖的产品。
信息利用: 市场监督机构可以将联合行动得到的信息用于其自身的产品安全调查。
公开协议: 干系的互助协议将公开,并在“安全门户”上发布。
第32条:市场监管机构的同步骤和掌握行动
折衷检讨: 市场监督机构将对特定产品或产品种别进行同步的折衷检讨,以确保其符合本条例。
委员会折衷: 常日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将折衷这些检讨,并在适当时公布结果。
调查权限: 在进行扫荡行动时,市场监督机构可以利用本条例第五章以及国家法律授予的调查权限。
约请: 市场监督机构可以约请欧盟委员会官员或其他授权职员参与扫荡行动。
第八章:知情权息争救权
第33条:当局与公众年夜众之间的信息互换
信息公开: 有关产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应公开透明,"大众年夜众可以获取有关产品识别、风险性子和采纳方法的信息,且信息应对残疾人士可访问。
信息保密: 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应保护为本条例目的获取的信息,确保其保密性。
职业保密: 职业保密不应阻挡干系信息在成员国当局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互换,以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投诉渠道: 成员国应为消费者供应渠道,许可其对产品安全和监管活动提出投诉,并确保这些投诉得到适当跟进。
第34条:安全门户的网站(Safety Gate)
门户掩护: 欧盟委员会将掩护一个安全门户(Safety Gate),向"大众年夜众免费开放,通过该门户供应与产品安全干系的信息。
用户友好: 安全门户应具有用户友好的界面,信息应易于"大众年夜众访问,包括残疾人士。
"大众年夜众举报: "大众可以通过门户向欧盟委员会举报可能存在风险的产品,委员会在核实后会将信息转发给干系成员国,并奉告举报人处理情形。
履行细则: 欧盟委员会将通过履行方法制订消费者提交信息的程序,以及如何将信息通报给干系国家当局。
在线市场接口: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4年12月13日之前开拓一个与在线市场接口互操作的系统,许可在线市场链接至安全门户。
接口实施: 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履行方法,明确接口的访问和操作细则。
第35条: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向消费者供应的产品安全信息
召回关照: 在产品召回或安全警告情形下,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应立即关照所有受影响的消费者。
安全干系联系办法: 如果有产品注册系统或客户忠实操持,运营者应供应仅用于安全目的的单独联系办法,并严格限定个人数据的利用。
产品注册: 欧盟委员会可以为特定产品制订消费者注册哀求,以便在召回或安全警告情形下直接关照消费者。
广泛传播: 无法联系所有受影响消费者时,运营者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召回关照或安全警告,确保信息广泛传播,且信息应对残疾人士可访问。
第36条:召回关照
召回关照形式: 供应书面形式的召复书息时,应采纳召回关照的形式。
关照内容: 召回关照应包含“产品安全召回”的标题、产品的清晰描述、干系风险的描述、消费者应采纳的行动、可供选择的补救方法、以及获取更多信息的联系办法。
关照模板: 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召回关照的模板,以便经济运营者轻松创建符合哀求的关照。
第37条:产品召回时的救援方法
免费补救: 经济运营者在产品召回时应为消费者供应有效、免费和及时的补救方法。
补救选择: 消费者应至少有两种选择:修理产品、改换为相同类型的安全产品或退款。例外情形下,运营者可以只供应一种补救方法。
自行修理: 如果消费者可以轻松、安全地自行修理,运营者应供应必要的辅导、更换零件或软件更新。
产品处置: 只有在消费者能轻松、安全地进行处置时,才可作为行动选项,并且不应影响消费者得到退款或更换产品的权利。
不便最小化: 补救方法不应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运营者答允担运输或退回产品的用度。
第38条:包涵备忘录
志愿承诺: 国家主管当局和欧盟委员会可以推动与经济运营者或在线市场供应者签署志愿的包涵备忘录,以增强产品安全。
承诺保留: 志愿承诺不应影响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根据本条例和其他欧盟法律的责任。
第39条:代表诉讼
代表诉讼: 欧盟指令 (EU) 2020/1828 适用于针对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危害或可能危害消费者集体利益的代表诉讼。
第九章:国际互助
第40条:国际互助
互助目的: 为提高市场上产品的整体安全性并确保国际公正竞争,欧盟委员会可以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在本条例的运用领域内互助,包括信息交流。互助应基于互惠原则,信息交流应符合欧盟的保密和法律哀求。互助内容可能包括:
司法活动及安全方法,防止危险产品流利。
风险评估方法和产品测试。
折衷产品召回和其他类似行动。
科学、技能和监管事务,旨在提高产品安全性并制订国际共同优先事变和方法。
重大康健和安全问题。
利用新技能提高产品安全性和供应链可追溯性。
标准化干系活动。
官员互换和培训操持。
信息交流: 欧盟委员会可以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供应安全门户快速警报系统中的选定信息,并吸收有关产品安全及预防、限定和纠正方法的干系信息,并与国家当局共享。
信息交流形式: 信息交流可以是非系统性(针对详细情形)或系统性(基于行政安排)。
快速警报系统参与: 申请国和第三国可以在其法律与欧盟干系法律同等并参与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情形下,全面参与安全门户快速警报系统,须履行与成员国相同的责任。参与应基于欧盟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协议。
数据保护: 涉及个人数据的交流应符合欧盟的数据保护规则,个人数据仅在必要时为保护消费者康健或安全而转移。
信息用场: 所有信息交流仅用于保护消费者的康健或安全。
第十章:财务条款
第41条:帮助活动
欧盟帮助的活动: 欧盟将帮助以下与本条例履行干系的活动:
消费者安全网络的事情。
安全门户快速警报系统的开拓与运营,包括与国家市场监督系统、海关系统和其他干系系统的数据交流的电子互操作办理方案。
安全门户和安全商业网关的开拓和掩护,包括与平台和第三方的数据交流接口。
可选帮助的活动: 欧盟还可能帮助以下活动:
国际互助工具的开拓。
市场监督和产品安全指南的制订和更新。
向欧盟委员会供应技能或科学专长,以帮忙市场监督的行政互助。
与市场监督活动干系的预备事情或赞助事情,如研究、培训、数据库掩护等。
欧盟市场监督活动及干系活动,包括资源、设备、IT工具和培训。
技能声援项目、与第三国的互助、以及在欧盟和国际层面推广和加强市场监督政策的活动。
财务履行: 欧盟的财务声援将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规定履行,直接或间接委托给干系实体。
年度拨款: 每年的拨款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现行财政框架内决定。
额外用度: 拨款还可涵盖与活动管理干系的准备、监控、掌握、审计和评估用度,以及其他必要的技能和行政支出。
第42条:欧盟财务利益的保护
保护方法: 欧盟委员会将采纳适当方法,确保帮助项目的履行中欧盟的财务利益受到保护,包括防止敲诈、腐败和其他造孽活动的预防方法。
审计权力: 欧盟委员会及其代表和审计法院有权对所有接管欧盟帮助的受益者进行审计,包括文件检讨和实地检讨。
OLAF调查: 欧洲反敲诈办公室(OLAF)可根据干系法规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影响欧盟财务利益的敲诈、腐败或其他造孽活动。
互助协议: 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互助协议、条约和拨款决定应明确授权欧盟委员会、审计法院和OLAF进行必要的审计和调查。
第十一章:终极条款
第43条:任务
决定与任务: 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任何限定产品投放市场、哀求撤回或召回的决定,不影响干系方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承担的任务。
不影响指令: 本条例不影响《指令 85/374/EEC》的适用。
第44条:惩罚
成员国规则: 成员国应制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济运营者和在线市场供应者的惩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有效实行。
惩罚哀求: 惩罚应该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威慑力。
关照: 成员国应在2024年12月13日前将这些规则关照欧盟委员会,并在有任何变更时及时关照。
第45条:授权的行使
授权采取: 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条款采取授权法令。
授权期限: 干系授权自2023年6月12日起,期限不定。
撤销授权: 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可随时撤销授权,撤销决定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自发布越日起生效。
专家咨询: 委员会在通过授权法令前应咨询成员国专家。
关照: 委员会在通过授权法令后应立即关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法令生效: 授权法令在关照后三个月内未被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反对的情形下生效。
第46条:委员会程序
委员会帮忙: 欧盟委员会由一个委员会帮忙,该委员会符合《欧盟法规 (EU) No 182/2011》的定义。
适用条款: 委员会程序适用《欧盟法规 (EU) No 182/2011》第4条、第5条和第8条。
第47条:评估与审查
评估报告: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9年12月13日之前对本条例进行评估,并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交报告,评估本条例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危险产品侵害方面的成效。
第16条的评估: 委员会将在2029年12月13日前就第16条的履行情形体例评估报告,并根据须要提出立法建议。
在线市场内容移除的评估: 委员会将在2027年12月13日前对第22条涉及的在线市场造孽内容移除进行评估,并根据须要提出立法建议。
系统接口评估: 委员会将在2026年12月13日前发布关于信息和通信系统与安全门户接口功能的报告。
第44条的评估: 委员会将在2029年12月13日前体例第44条履行情形的评估报告,并根据须要提出立法建议。
第48条:对法规 (EU) No 1025/2012 的修订
修订条款: 修订《欧盟法规 (EU) No 1025/2012》的第10和第11条,确保干系标准符合本条例的哀求,并明确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程序。
第49条:对指令 (EU) 2020/1828 的修订
修订附录: 修正《指令 (EU) 2020/1828》的附录,添加对本条例的引用。
第50条:废除
废除指令: 指令 87/357/EEC 和 2001/95/EC 自2024年12月13日起废除。
引用: 对废除指令的引用应理解为对本条例和《欧盟法规 (EU) No 1025/2012》的引用。
第51条:过渡条款
市场上的现有产品: 对付符合2001/95/EC指令并在2024年12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成员国不得阻挡其连续发卖。
第52条:生效与适用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并自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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