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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20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掩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职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康健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管邮政做事、快递做事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履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卖力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事情。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与有关部门相互合营,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柄。
第六条 利用统一的牌号、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牌号、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该对利用其牌号、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利用其牌号、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实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该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定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造孽检讨、造孽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举动步伐、快递举动步伐或者影响举动步伐的正常利用。
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该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定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子、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同等;予以收寄的,应该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按照国家规定须要用户供应有关书面凭据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哀求用户供应凭据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创造禁止寄递物品的,应该谢绝收寄;创造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该立即停滞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该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合营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定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关照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讨,并对经由安全检讨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讨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讨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任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管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该利用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讨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讨职员的背景审查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讨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做事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互助开办末端网点的,应该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职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依法向从业职员供应符合干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职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供应寄递做事的,应该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创造用户生产、发卖的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将其作为协议用户供应寄递做事。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纳方法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利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该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供应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向其书面奉告,所供应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该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利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添补材料。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对其供应寄递做事的业务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个中,业务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该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该覆盖各出入口、紧张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韶光不得少于30日。个中,业务场所交寄、吸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韶光不得少于90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哀求报送监控资料。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哀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责任,保障其网络免受滋扰、毁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透露或者被盗取、修改:
(一)制订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卖力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任务;
(二)采纳戒备打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能方法;
(三)采纳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宜的技能方法,并按照规定留存干系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四)采纳数据分类、主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方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利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纳有效手段担保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赞许,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职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利用邮政做事、快递做事的信息供应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透露、丢失等情形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立即采纳补救方法,并向事宜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合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网络、剖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全,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培植,制订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宜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宜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事情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宜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形,制订突发事宜应急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邮政业应急管理的实际须要和情势变革,应时评估、修订突发事宜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接济军队,预防与处置突发事宜。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磨难、事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宜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宜应急预案,按照事宜类型及分级,在规定韶光内报告事宜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干系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宜进行先行处置,掌握事态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事宜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宜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纳应急方法。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宜,查明事宜缘故原由和任务,提出整改方法,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任务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益的,应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网络、剖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实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形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讨。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讨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变清单,公布抽查的安全事变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办法、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讨企业,随机选派检讨职员,建立检讨工具名录库和司法检讨职员名录库。抽查情形和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奇迹组织履行邮政行政惩罚干系事情。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能组织考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举动步伐、处理设备、封装用品、添补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讨职员应该将检讨的韶光、地点、内容、创造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形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讨职员和被检讨单位的卖力人具名;被检讨单位卖力人谢绝具名的,监督检讨职员应该将情形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该合营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讨,不得谢绝、阻碍。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落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履行联合惩戒方法。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宜以及对有关任务职员进行处理的情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讨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利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添补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奉告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供应寄递做事的业务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哀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国家关于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修正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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