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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再生资源家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路子。
回收作为再生资源家当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一贯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困境。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和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展开剖析,供企业参考。一、2021第40号公告:许可回收企业选择适用大略单纯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打算缴纳增值税,回收业务增值税将大大降落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发卖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大略单纯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打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样平常计税方法打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方法打算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发卖额征收率。以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购进货色,上游不开票,上游通过税局代开3%的发票,上游开具13%的发票为例,与回收企业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方法打算缴纳增值税进行比较,如下表:
根据上表可知,在同等发卖价格的情形下,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方法,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缓解,毛利润会增加。换言之,在同等毛利润的情形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进行发卖,取得竞争上风。
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样平常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敷,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打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得当,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敷的问题,降落增值税税负。如果回收企业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方法打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须要知足一定的条件:即除从事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以外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哀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2021第40号公告:政府不得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返还、奖补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2010年返还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本钱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与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并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协议,对此类企业发卖再生资源发卖并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政府以财政返还或奖补的形式对回收企业进行鼓励,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压力。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深究相应任务。即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奖补的办法降落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的方案将成为历史。
公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行,对付现有的地方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公告发布后实行前的这段韶光,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停滞财政返还、奖补政策的实行。公告出台前已开展的业务,如果尚未取得财政返还、奖补,建议干系企业尽可能在公告实行前取得财政返还、奖补,避免后续无法取得的风险。公告出台后实行前开展的业务,也将面临无法取得财政返还、奖补的风险,须要在开展业务时充分考虑无法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对业务的影响。公告实行后开展的新业务,也将难以再适用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三、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无法办理回收业务采购凭据问题,企业本钱扣除仍未办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回收主体在全体回收行业中所占比重较大,但规模常日比较小,且比较分散。而下贱用废企业每每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为避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带来的税负本钱及引发的税收风险、经营风险,下贱用废企业常日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条约,而是选择由规模相对大的回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与回收企业签订购销条约。但因废旧物资,尤其是废旧钢铁等金属,物流运输、仓储本钱较高,导致实践中常日由散户直接将回收物直接运送至用废企业。如此以来,在法律关系上形成“回收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范例且常见的交易模式。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业会从产废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产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
由于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须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货色数量及金额巨大,绝大多数散户供应商在发卖货色时选择即时结算,货款两讫,不愿意花费更多精力在税务机关代开拓票,且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司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散户供应商代开拓票。由此,回收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为了坚持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低廉甜头收购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政策的不稳定,且不同地区做法不同,使回收企业始终存在涉税风险。
利用收购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关照》(国税函〔2005〕544号)(已失落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据,并明确了自行开具收购凭据的详细哀求。结合2000年国税总局引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报告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供应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在当时收购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利用废旧物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发卖再生资源,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干系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该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滞利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利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须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旧保留了收购发票的利用,许可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但由于回收企业从散户手中收购货色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环境(个人发卖自己利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且不属于收购农产品,不适用带有收购字样的凭据,故对付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利用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据的干系观点、管理原则、种类、基本环境税务处理、分外环境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企业从产废企业(常日已办理税务登记)收购,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回收,如果个人散户发卖数额未超过增值税干系政谋划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收款凭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干系信息。如果个人散户发卖数额超过增值税干系政谋划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干系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虽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进行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干系规定,可以看出发票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凭据”,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据”。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据中主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据反响的是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该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哀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即符合规定的发票仅仅是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的凭据,但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据,合法、有效凭据不具有唯一性、唯发票性。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以低廉甜头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做法,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有些税务会以此对回收企业作出涉税处理、惩罚。如某A回收公司在开展废钢采购业务时以低廉甜头凭据及配套的采购条约、付款凭据、磅单等业务材料入账扣除采购本钱,被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变关照书》,哀求企业补开、换开拓票。某B回收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变关照书》,认定B公司2019年发生的废钢收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报告时税前扣除,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6.5亿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次公告虽然规定了回收企业可以选择大略单纯计税或一样平常纳税方法,但并未对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回收企业仍旧无法彻底肃清所得税扣除凭据的涉税风险。
四、回收企业低廉甜头收购凭据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及发卖,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取得发票。但实践中,回收企业常日难以取得发票,致使回收企业不得不低廉甜头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干系规定的其他外部凭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回收企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哀求供应商补开、换开拓票、其他外部凭据。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符合规定的,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常日情形下,回收企业无法再从散户处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据。
一旦回收企业低廉甜头的内部凭据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许可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可能哀求回收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散户发卖废旧物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责任人。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供货方收购货色,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收购款,应该履行代扣代缴责任。在实践中,回收企业常日很少履行代扣代缴责任。对付散户,其属于偷税。对付回收企业,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缴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责任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据,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关照报告而拒不报告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报告,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回收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而因此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进行报告纳税,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将可能会认为回收企业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而认定回收企业涉嫌偷税,并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惩罚。
综上,本次公告虽然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办理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加之回收行业扣除凭据利用混乱及认定不一的情形,使得回收企业面临着所得税调度和涉嫌偷税的风险。对付国家政策层面来讲,须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干系的税收政策。对付回收企业来讲,在税收司法法律实践不一致的情形下,须要回收企业加强管理和应对。对此,华税状师建议回收企业从如下方面进行预防,降落税务风险:
第一,回收企业应就目前的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创造和调度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戒备潜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回收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拓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付符合税法规定且供应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该办理。
第三,对付发布了收购凭据管理规定,许可回收企业自行开立废旧物资收购凭据的地区,回收企业应该按照规定领购、利用收购凭据。同时,回收企业应该密切关注中心及地方税收政策的变革情形,避免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第四,对付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据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须要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条记载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形,在购、销业务记账凭据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从本色层面争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落纳税调度的风险。
末了,如果回收企业发生真实的业务,但税前扣除凭据被税务机关否定,并被哀求调增企业所得税,回收企业要及时委托专业税务状师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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