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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须要改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3月1日,佳某公司事情职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创造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奉告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无缺的电池。
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失火。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失火事件认定书》,涉案失火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动怒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失火隐患,但均未采纳有效方法肃清隐患。东莞市第一公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失火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动怒导致。佳某公司事情职员在骏某公司处创造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纳任何处理方法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差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差错。为此,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失火危害结果各承担一半任务,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丢失91.5万元。东莞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危害的,生产者、发卖者依法答允担任务。
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利用者对失火的发生均存在差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作者:章程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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