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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典质挂号与查询、复制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9:17

贷款的抵押登记与查询、复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贷款的典质挂号与查询、复制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该根据不同登记事变供应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拜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条约与主债权条约、登记缘故原由。
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拜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短长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该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地解释;(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短长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存在短长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短长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该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供应查询目的地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该供应本单位出具的帮忙查询材料、事情职员的事情证。
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透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
(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事先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联系,确认登记详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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