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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抵押登记与查询、复制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条约与主债权条约、登记缘故原由。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拜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施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短长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该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地解释;(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短长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存在短长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短长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该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供应查询目的地解释。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该供应本单位出具的帮忙查询材料、事情职员的事情证。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透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事先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联系,确认登记详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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