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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来了,电子烟“飘”向何方
电子烟家当迎来更严监管。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吹风会,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问题作出回应。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先容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他强调,加热香烟(或称加热不燃烧香烟、低温香烟等)属于香烟,已纳入香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香烟上市发卖,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造孽经营加热香烟。
据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订干系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搜聚见地;二是研究制订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12月2日向社会搜聚见地。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系统编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先容说,《电子烟管理办法(搜聚见地稿)》明确了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工具。提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担保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容许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干系规定,并依法利用注册牌号。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行。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在行条例的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得到准入容许,产品应该符合国家干系标准,电子烟入口应该遵守香烟干系规定等哀求。但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订出台有个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家当状况,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容许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容许范围的申请(详细受理韶光另行关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干系规定暂不核发各种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业务执照。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家当市场秩序,将电子烟家当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正的《履行条例》和正在研究制订的干系配套政策等哀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种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停息新的电子烟入口。
刘培峰强调,过渡期结束后,得到准入容许、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才能开展投资培植和生产经营活动。未得到准入容许、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干系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缺,电子烟家当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身分不明、烟油泄露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康健造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用“康健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不雅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扬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勾引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据统计,目前环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牵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发卖,由于禁止后造孽贸易大量滋长,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 黄鑫)
作者:黄鑫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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