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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朋友在浴场找事情“无果”,却打起了储物柜的主张
“95”后青年王某从16岁开始就在外打工。2018年12月,当时无业的他得知朋友孙强(化名)在无锡一家浴场当主管,便联系其哀求帮忙安排事情。几天后,王某带着另一无业青年李某来到无锡,找到了孙强。
孙强碍于面子接待了两人,但奉告王某自己事情的浴场暂时没有招人的打算。王某打听到孙强所在的浴场同时还供应餐饮和安歇做事,如果夜间去消费,只要满一定金额,客人不仅可以在浴场餐厅免用度餐,还能在安歇区免费过夜。
王某还创造,孙强所在的浴室所用的换衣柜都是电子锁。曾经在洗澡场所事情过的他知道,这种电子锁虽然安全等级较高,但并非没有可乘之机。为了应对顾客丢失电子钥匙等突发情形,浴场都会备有“万能钥匙”,而这种“万能钥匙”,实在是一种电子解码产品,可以找“高手”破解。于是,其偷偷拍下了孙强所在浴室换衣柜的干系照片,并通过网络搜索干系信息,成功找到卖家并购买了可破解电子锁的解码产品。
2019年2月某日凌晨,王某带着解码产品,和李某再次来到该浴场,佯装沐浴的浴客,伺机作案。由于是凌晨,客人相对较少且都在安歇区睡觉,确定男换衣室没人后,李某望风,王某用解码产品挨个打开换衣柜探求钱财,并在个中一个换衣柜的大衣口袋里摸到一沓百元大钞。
犯罪分子屡屡得手,法官提醒公共场所务必小心
盗窃得手后,王某和李某立即换好衣服离开了浴场。事后两人清点,创造一共偷得15000元现金。一个多月后,王某带着另一个朋友闫某再次来到该浴场,以同样的手腕再次窃得现金5000元。
案破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得赃款公民币12000元,被告人闫某家属代为退赃公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和闫某的家属又分别代为退赃公民币3000元和2000元,上述赃款均已发回被害人。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闫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志愿认罪,被害人的丢失已挽回,故予以从轻惩罚。
根据罪过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千元;判处闫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务必保管好私人财物。法官称,浴场、健身房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出入职员身份繁芜,进出此类场所,应增强自我戒备意识,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要将换衣柜、储物柜当成“保险箱”。其余,从事此类做事业的商家也应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如为顾客供应贵重物品专人保管做事、加强各场所巡查、定期对顾客所用柜锁进行检讨等,创造可疑情形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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