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空调维修 > 文章正文

平易近企老板涉假装专利案:曾被羁押二百多天重审时期检方撤诉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19:48

审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平易近企老板涉假装专利案:曾被羁押二百多天重审时期检方撤诉

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
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互助协议,授权该公司履行该专利。
2017年,沈阳融荣公司也得到该专利履行容许。
由此,两家公司形成竞对关系。
2020年,沈阳融荣公司卖力人报案称,北京中科普金公法律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

该案一审法院讯断范海生构成犯罪,二审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审查院“以案情变革为由”撤回起诉。
2024年6月27日,沈阳高新区审查院裁定答应撤诉。

这起拉锯了四年多的假冒专利案就此告一段落,范海生为此曾失落去200余天人身自由。
其辩解状师称,这是一起刑事插手民事轇轕、侵害民营企业家权柄的案件。

沈阳高新区审查院认为警方备案情由成立。

互助协议在手一审仍被判假冒专利

今年3月25日,澎湃新闻曾刊发宣布《一公司董事长被控假冒专利案重审将开庭:法院曾建议追诉公司,检方认为证据不敷》表露过这起假冒专利案。

本案在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时认定的事实为,2006年6月28日,中科院金属所得到“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44683.0,发明人:陈四红、吕曼祺、杨柯、董加胜、张敬党、吴平森。

2013年11月10日,中科院金属所(甲方)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乙方)签订《抗菌不锈钢技能及产品推广运用互助协议书》,约定:一、互助内容1.甲方将已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待授权的5项专利履行容许授权给乙方(专利履行容许条约另附),双方共同提出产品和技能的开拓方向和履行方案,乙方详细卖力方案的履行。
个中包括“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ZL02144683.0。
授权期限:容许履行的期限为8年。

2019年至2020年,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在其网站页面利用“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和“一种304型抗菌不锈钢板带材的热处理方法”专利号为ZL20151014146.1的专利证书进行宣扬,范海生及该公司发卖职员向客户推销抗菌不锈钢质料时,流传宣传公司拥有上述专利的合法利用权,并给客户发送专利证书。
该公司共向广东省揭阳市国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发卖抗菌不锈钢产品。

在案证据显示,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发卖的不锈钢均系委托浦项(张家港)不锈钢株式会社和山西太钢不锈钢株式会社生产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科普金公司的发卖条约明确了不锈钢的身分及哀求,该身分及哀求未落入“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哀求保护的范围;山西太钢不锈钢株式会社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发卖条约并未写明不锈钢的身分及哀求,范海生亦认可其并未利用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技能,仅在对外宣扬时利用该专利证书。

经审计,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发卖抗菌不锈钢的发卖金额共计2412837.28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范海生及北京中科普金公司事情职员对外宣扬和发卖不锈钢时均称其有中科院金属所的授权,在宣扬中也利用了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专利证书。
而事实上,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发卖的不锈钢,并非利用中科院金属所“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的专利技能。
因此,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广告或者其他宣扬材料中利用他人专利号发卖自己的产品,其符合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能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能。

一审判决范海生构成犯罪。

同时,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因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成立后并非只生产和发卖案涉不锈钢产品,其对外签订协议、收取和支出款项均系单位行为,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造孽利益的归属性来看,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特色,构成单位犯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中,沈阳高新区法院向公诉机关发《建议函》,建议公诉机关对北京中科普金公司追加起诉,但公诉机关《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对其判处刑罚,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或者其他直接任务职员深究刑事任务。

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惩罚金35万元。

重审一审时检方撤诉

一审判决后,范海生不服并上诉至沈阳中院。

范海生的辩解状师指出,一审判决是基于以下查明的事实: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发卖的不锈钢的身分及哀求均在该公司为权利人专利号ZL20151014146.1的“一种304型抗菌不锈钢板带材的热处理方法”的专利哀求保护的范围内,未落入“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哀求保护的范围;山西太钢不锈钢株式会社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发卖条约并未写明不锈钢的身分及哀求。

状师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范海生构成假冒专利罪,是因不理解一个产品须要利用不同专利而形成,而不是一个产品只能利用一个专利的缘故原由造成的。

状师提出的详细情由包括,《互助协议书》授权给北京中科普金公司5个专利,包括案涉的专利,中科普金公司有权利用被授权的专利;中科普金公司在经授权情形下,有权在对外宣扬时利用涉案“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发卖条约未写明不锈钢身分并不代表没有利用涉案专利;因涉案产品用到多个专利技能,且涉案专利及在案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均有不同,至于涉案产品用了哪些专利、又用了这些专利保护的哪些内容,须要鉴定才可明确查明。

状师认为,《刑法》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律阐明》第十条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均以未经容许履行侵权行为作为本案的犯罪构成。
一审判决的认定曲解了上述规定,在明确查明和认定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具有涉案专利授权的情形下,仍旧讯断范海生构成本罪,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应该予以纠正。

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
该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开庭重审本案,后于6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在诉讼过程中,沈阳高新区审查院以案情变革为由,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范海生的起诉。
沈阳高新区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答应撤诉。

7月24日,沈阳高新区审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起诉。

至此,这起拉锯了四年多的案件暂告一段落。
在这过程中,从刑拘到取保,范海生曾失落去200余天人身自由。

在案材料显示,这起案件源于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
原来,中科院金属所在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互助协议三年多后,又将案涉专利履行容许付与了沈阳融荣公司。

2017年5月19日,沈阳融荣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签订《专利履行容许条约》,就中科院金属所拥有的专利“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容许沈阳融荣公司履行该项专利技能,专利的容许办法为普通履行容许,专利利用费每年10万元。

容许条约签订后,沈阳融荣公司向中科院金属所支付了专利利用费,并在市场上进行推广。

2020年5月22日,沈阳融荣公司卖力人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称,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
该局于当日备案。
2021年3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干警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

范海生被抓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曾向沈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哀求确认其与中科院金属所在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抗菌不锈钢技能及产品推广运用互助协议书》(期限8年)合法有效。
北京中科普金公司还认为,中科院金属所付与沈阳融荣公司“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独家利用权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裁定中科院金属所承担违约任务。

2022年1月6日,沈阳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北京中科普金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在2013年11月10日签订的《互助协议书》(期限8年)合法有效,有效期至该协议终止。
同时,裁决认定沈阳融荣公司取得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号为ZL02144683.0)专利履行容许为普通容许,并非独占容许,中科院金属所不构成违约。
换言之,在协议期限内,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和沈阳融荣公司均对涉案专利有利用权。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ktwx/154071.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