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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容许管理办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利用,提高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利用,包括国家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报告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事情单位及其他干系单位对管理系统的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利用实施“统筹方案、统一标准、分级卖力、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按照“国家核技能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利用技能细则” (以下简称利用细则) 进行。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卖力系统的运行利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辐射事情单位 (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干系单位应指定专人卖力利用和掩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卖力管理系统的管理事情,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管理系统的培植方案、技能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实行;
(二) 组织、 辅导、 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培植、运行等事情;
(三)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利用和管理的检讨、辅导和考察,制订相应的考察细则和指标;
(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
(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拓与测试事情;
(六)网络、整理管理系统利用过程中的见地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掩护和升级;
(七)定期组织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利用的培训事情。
第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管理事情,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方法,并监督实行;
(二)组织、辅导、监督本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培植、运行等事情;
(三)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情单位利用管理系统的情形进行监督;
(四)卖力统领范围内监管数据的录入、核查、更新事情;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辐射事情单位管理系统利用的培训;
(六)网络、整理管理系统利用过程中的见地与建议,定期反馈至环境保护部。
第九条 辐射事情单位卖力本单位报告系统利用和管理事情,
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报告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详细履行;
(二)卖力本单位报告系统利用和安全管理事情;
(三)通过报告系统提交干系文件、办理干系业务;
(四)整理并反馈报告系统利用过程中的见地与建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按照权限,进行监管系统干系操作和利用。
第十条 监管系统的利用设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设管理员,管理员应选用任务心强、业务熟习的职员担当。其他辐射事情单位设专人卖力。
第十一条 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卖力设置管理员账号和权限;管理员卖力设置本级及以下账号和权限;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系统管理员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卖力报告系统注册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账号的利用,禁止账号随意转借,首次登录后应立即变动干系密码,且不得奉告无关职员,有关岗位职员调离后,应及时变动相应密码,确保账号利用安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卖力其发证单位的辐射安全容许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等信息的掩护,委托省级发证的单位信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卖力掩护;地区监督站卖力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的日常监管数据、事情单位数据、监督司法等信息的掩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卖力日常监管数据、辖区内辐射事情单位数据、辐射事件等信息掩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明确技能支持单位,详细承担职责范围内管理系统培植、掩护和技能做事等事情。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管理系统的卖力人、联系人、技能支持单位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 系统利用
第十六条 管理系统利用紧张包括以下内容:
(一)辐射事情单位管理;
(二)辐射安全容许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管理等干系
业务办理;
(三)监督司法管理;
(四)辐射事件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能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事情单位通过报告系统进行核技能利用业务报告事情。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 废物库运行单位有关发卖、收贮放射性同位素业务须经由监管系统申办。
第十九条 各地区监督站、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卖力及时将监督司法情形录入到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干系审批与备案等手续时须核实、变更数据库干系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管数据应该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完全的哀求,监管部门每周第一个事情日更新上周的监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创造可疑信息,应及时保存干系数据记录,报告本单位管理系统卖力人后,进行核查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辐射事情单位按“利用细则”内容进行干系业务报告、信息更新以及打印纸质文件,用于确认和存档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系统中无辐射事情单位容许证干系信息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干系业务审批。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包办结果与报告系统数据联动。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数据只能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辐射事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经赞许后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可共享该系统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供应。
第四章 系统掩护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央卖力管理系统的运行掩护事情,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更新“利用细则”手册;
(二)建立管理系统运行掩护和安全记录;
(三)发生突发性事宜可能危及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安全时,采纳停息联网、停机检讨等应急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采纳切实有效方法,做好打算机病毒的戒备事情;必要时采纳应急方法,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管理系统运行情形通报制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监管数据指辐射事情单位开展核技能利用事情干系的单位信息、容许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台账信息、监督司法信息和辐射事件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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