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空调维修 > 文章正文

买到超理赔期的库存轮胎怎么办?法院:3倍赔偿!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29:17

原告刘师长西席诉称,2017年7月,某天他因其宝马轿车轮胎爆裂必须改换,故哀求被告公司改换一个全新的轮胎,当时付款1350元整。
但第二天经由威信鉴定创造该轮胎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5年旧轮胎。
轮胎属于橡胶制品,三年后橡胶品质就一定己经老化了,依照国家规定根本就不应该发卖5年的旧轮胎。

买到超理赔期的库存轮胎怎么办?法院:3倍赔偿!

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敲诈行为,以次充好。
刘师长西席当天哀求被告公司改换,被告公司以各种借口谢绝改换。

被告公司辩称,刘师长西席2017年到公司买轮胎,当时已经入夜了,安装过程中提出轮胎有些发旧,店长已经表示轮胎看着有点旧,但是是新的不影相应用,以是在刘师长西席赞许的情形下安装。
刘师长西席第二天去让人鉴定后到公司哀求退货,由于认为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原告刘师长西席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证明不能发卖,故不同意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师长西席在被告公司门店购买改换的汽车轮胎上标有“0813”数字,确系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但在没有逼迫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往后的发卖期限的情形下,应该按照行业标准确认经销商的责任。
《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理赔技能规范”》中规定,理赔期限(包括未利用的和正常利用状态下的轮胎)按轮胎生产日期打算,3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而《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营销管理规范”》中则明确,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由于轮胎这种橡胶产品的老化会导致其拉伸、硬度、耐磨等方面的物理性能发生明显变革,上述行业标准与一样平常情形下轮胎利用寿命的限度干系联,表示了轮胎经销行业对产品质量把控的一样平常共识。
因而3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除非经销商向消费者事先昭示并在承担质量担保任务的情形下议价发卖。
被告公司在没有昭示的情形下,于2017年7月向刘师长西席发卖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发卖日期早已超出了3年理赔期限,因而不符合轮胎经销的行业标准。
该项标准虽然是轮胎经销企业的营销管理规范,不是轮胎产品质量规范,但该项规范与轮胎性能、质量决定的轮胎利用寿命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参照适用。
因此,被告公司出售给刘师长西席的库存韶光(4年零4个月)过长的轮胎,是安全利用寿命远低于正常发卖标准(生产日期3年以内)的轮胎,因而属于质量瑕疵轮胎。

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中规定,发卖者发卖家用汽车产品,应该交付三包凭据等文件,昭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7月发布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紧张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据”》,轮胎属于三包任务中的“易损耗零部件范围”,三包凭据应该记载生产日期、三包有效期等内容。
被告公司没有向刘师长西席供应轮胎的三包凭据,亦没有昭示三包凭据上应该记载的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

刘师长西席在改换轮胎前,针对“轮胎外不雅观较迂腐”的情形提出了疑问,被告公司的发卖职员答复“是新的不影相应用”,刘师长西席在未能得到轮胎专业知识及该轮胎真实信息的情形下,作出了赞许改换的表示。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和利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讯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对付普通消费者来说,轮胎的新与旧,可能包含了出厂韶光的是非和是否曾经利用等两种含义;对付轮胎经销商来说,没有利用过而永劫光处于待售状态的轮胎常日称为“库存胎”,只有曾经利用过的轮胎才称“旧胎”或“落地胎”。
被告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轮胎发卖的企业,对付消费者提出的“外不雅观迂腐”的质疑,应该作出详尽、清晰的阐明,明确奉告轮胎的生产日期、理赔期限、质保期限及干系任务的规定。
被告公司发卖职员的答复,显然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奉告责任的规定不符,危害了刘师长西席的知情权。

刘师长西席提出三倍赔偿的诉讼要求,依据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
”法律上的敲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办法,个中不作为是指存在奉告责任的条件下而故意隐蔽事实的行为。
作为轮胎经销企业的被告公司,在刘师长西席提出质疑时,未履行《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的奉告责任,仅以“是新的不影相应用”作为回答,故意回避轮胎存放韶光过长的信息,未按规定交付本应记载这些信息的三包凭据,违反了相应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直接导致刘师长西席作出“赞许安装”的缺点判断,同时使其对“新轮胎”再行改换的周期产生缺点理解,因而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敲诈。

终极,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由于轮胎性能是否能够知足汽车安全行使须要取决于诸多成分,而轮胎性能又受到利用期限、行使里程、路面状况等多种情形的影响,以是目前除了轮胎胎面磨耗标志高度不小于1.6mm等规定外,没有轮胎利用期限的国家标准。
海淀法院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关于发卖者奉告责任的规定,并结合轮胎经销行业标准和干系行政规章的内容,首次明确了轮胎经销企业在发卖库存韶光较长轮胎时的干系法律任务,对付保护车主权柄具有积极意义。

(配图来源于网络)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ktwx/177179.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