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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农人”“三无口罩”“假Zippo”普陀审查宣告三起制售假装伪劣商品范例案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44:03

消费者权柄保护事关民平生易近利,普陀区审查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柄法律保护,充分履行审查职能,今年年初,成立“知识产权审查办公室”,在全市率先试点,整合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查职能,做实、做细、做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事情。

“倒农人”“三无口罩”“假Zippo”普陀审查宣告三起制售假装伪劣商品范例案例

2020年,普陀区审查院共审查逮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22件76人,审查起诉19件41人,涉案金额达公民币800万余元,罪名涉及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牌号罪、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以及造孽经营罪。

案件的办理紧张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案件总体数量增加显著。
2020年该院受理该类型案件总体数量较2019年增长了166%,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近年来法律、行政机关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强。

二是依托网络履行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从2020年该院办理的起诉案件中创造,互联网已逐渐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主要手段和渠道。
当前,随着网购办法、通讯软件、支付办法的多元化和便捷性的提升,不法分子更方向于利用网络暗藏性、虚拟性等特点履行犯罪,发卖渠道也从淘宝平台等发展至微信朋友圈、微店、直播间等新型网络形式。
还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探求货源或在网络上购买制假原材料。

三是案件多呈共同犯罪形式。
2020年该院受理的起诉案件中,共同犯罪人数占80.5%,这与该类案件作案所需专业性有关,尤其在制造环节,行为人很难单独履行完成。
从查处情形看,多起案件均呈现产、供、销链条式犯罪模式,这种征象与产品本身为居民常见消费品的属性有关,对居民需求量大的产品,行为人更随意马虎在分工明确的家当化制售模式下获取更高的造孽利益。

范例案例

案例一:廉价水灌装品牌桶身价翻5倍

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兄弟在普陀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租赁了三个房间经营桶装饮用水买卖。
为了提高发卖利润,2019年3月弟弟想出了“将廉价水灌装进品牌饮用水桶再以高价发卖”的歪门邪道。
随后,兄弟俩先是去废品回收站以每个5-10元的价格收购品牌饮用水空桶,用自来水将桶洗濯干净。
接着去市场上批发3-4元每桶的廉价桶装饮用水,用漏斗将这些水灌进品牌饮用水桶中。
末了用网上购买的标有“农夫山泉”或者“雀巢”字样的封口纸讲桶口进行封装,用电吹风加热塑封固定。
这样一桶看上去全新未拆封的品牌饮用水就制造完成了,售价可达18-20元,身价涨了4-5倍。

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饮用水灌装好后,兄弟便开始真假混卖。
他们的客户中既有个人,也有公司,但给公司派送的一样平常都是正品饮用水,给个人派送的则是假冒品牌水。
一旦有客户反响水有问题,例如桶上的二维码扫不出来,两人便会以二维码不清楚等情由搪塞。
如果客户要退换,他们就会送正品桶装水过去更换。
2020年8月19日,汪氏兄弟在制假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制作的假水和用来制作假水的机器。

经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8日,两人共计发卖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水3000余桶,发卖金额达5万余元。
审查官认为,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等人购买“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水桶、封盖、防伪码等自行灌装假冒品牌桶装水,其行为已触犯假冒注册牌号罪。
2021年1月18日,普陀区审查院以假冒注册牌号罪对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提起公诉。
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见地,以假冒注册牌号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3万元。

案例二:朋友圈发卖“三无”口罩层层加价多名中间商获刑

被告人钱某某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2020年2月8日,钱某某从朋友处罚两批购入了20余万只“三无”口罩,再以每只0.9元的价格让朋友张某帮忙卖掉,张某立即在朋友圈推送了售卖口罩的广告。
陈某某看到后以为有利可图,又当起了张某的下家,以每只1.29元的价格连续发卖。
之后,诸如此类又连续衍生出了陈某某的下家李某某,就这样层层加价,直到找到终极的买家。

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刘女士(化名)因单位复工须要找到李某某购买口罩,以每只2元的价格订购了10万只口罩,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
李某某通过上家陈某某找到上上家张某某拿货。
当晚7点,刘女士来到约定地点交易,李某某等人拿出几只所谓的“入口口罩”样品给刘女士查验,又将她带到了仓库里看货。
出来后不久,几人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不符合干系国家标准,系伪劣产品。

审查官认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发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定罪惩罚,伪劣产品尚未发卖,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惩罚。
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层层加价、发卖伪劣口罩,货值已超过15万元,行为已触犯发卖伪劣产品罪,属于犯罪未遂。
2020年8月,普陀区审查院以发卖伪劣产品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2日,法院采纳指控见地,以发卖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二手平台找货源倒卖假品牌打火机获刑

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货源,开始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进行倒卖牟利。
他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信息在两个购物平台中注册八家网店并租赁一个普通的商品房作为仓库,和妻子被告人苟某租住在里面。
二人通过网上店铺真假混卖,个中刘某卖力组织货源、发卖商品等核心事情,而苟某则合营丈夫掩护店铺经营,卖力店铺客服、打包、发货等赞助事情。
刘某紧张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进货,收到货后,他会将寄货单据全部扔掉。
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假冒打火机进价基本在17元到26元不等的价格,但他终极以7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2020年上半年,报案人张师长西席(化名)通过网购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几只打火机准备作为礼品送人,收到货后创造牌号和自己之前买的正品打火机不太一样,用起来手感也不对,于是便去专柜讯问,确定网购的打火机为赝品。
之后张师长西席又在该平台上买了几个,创造还是赝品。
由于知道卖赝品是违法行为,张师长西席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苟某,并当场查获2736只印有“之宝”字样的打火机及打火机内胆、包装壳套、棉芯、解释书等干系商品。
经鉴定,这些待发卖商品中有2408只“之宝”字样打火机系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代价公民币17万余元。

审查官认为,被告人刘某、苟某为牟取造孽利益,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
2020年10月,普陀区审查院以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苟某二人提起公诉。
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见地,以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

作者:张晓鸣

编辑: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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