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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烟酒等物品若何定性处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50:28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子。
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职员政务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规律例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干系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道实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明纪律、廉明哀求的规制范畴。
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干系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

收受烟酒等物品若何定性处理

二、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
公职职员收受烟酒等财物的在性子认定上紧张是区分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
实践中紧张结合公职职员收受烟酒时是否利用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无详细谋利事变,可能影响公道实行公务而收受管理做事工具所送烟酒的,应以2013年1月为韶光节点,定性为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明纪律。
若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权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受贿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代价认定。
对此,应差异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收受的烟酒实物尚未灭失落。
对烟酒实物尚未灭失落的,须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代价同时进行鉴定,在确定真假的情形下以价格认定中央出具的鉴定见地认定其代价。
此时如保有干系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据,在鉴定为非伪劣品的情形下,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据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代价。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
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干系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干系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面值与实际代价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如干系抵扣记录、结算凭据等,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代价时,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代价。
如查实某管理做事工具以8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认定干系数额为800元。
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代价认定依据。

第三、公职职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
实践中对付送礼方在阛阓购买烟酒,干系公职职员在场并知情,特殊是根据公职职员哀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干系烟酒代价的依据,烟酒本身的真伪不影响对其所收烟酒代价的认定。

第四、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落。
由于烟酒属于花费品,实践中存在烟酒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的环境。
对此,有人认为应以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的同类烟酒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干系价格鉴定见地书,以此为依据认定烟酒的代价。
笔者认为此类做法欠妥,在无法确定烟酒真假的情形下,鉴定其同类商品代价无实际意义。
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烟酒实物已被花费或灭失落的情形下,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对干系烟酒代价作出评价。
须要把稳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因干系烟酒已经灭失落,无法确定干系烟酒的代价,因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哀求,纵然收送双方供证同等,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
而由于认定违纪违法对金额没有规定哀求,故在干系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条件下,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
对付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形,依纪依规处理,对个中涉嫌职务犯罪被认定为受贿赃款赃物的,应随案移送法律机关,此种环境不再赘述。
笔者紧张磋商一样平常违纪违法案件中烟酒款物的处理。
党纪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付违游记动所得到的经济利益,应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公职职员政务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亦规定,公职职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该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依据上述规定,对付作为因受礼或受贿暂扣或扣押的烟酒实物,应予以收缴或罚没。
对付收取的烟酒提货券、烟票,或具有其他可认定烟酒代价的环境,经组织认定相应代价后,应收缴或罚没其违纪违法所得。
也可以根据烟酒或票券代价价格,追缴并处置等额钱款。
对烟酒已经灭失落,无论是否作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如果被审查调查人乐意主动上交干系钱款,则应依据监督执纪事情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在海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施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等规定,予以登记上交。

(作者:卢新潮 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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